今年8月,廣東大興煤礦發生的123人遇難慘劇再次暴露出礦難大魔頭的猙獰面目。中國的煤礦業繼2004年被媒體稱為“礦難之年”后,2005年上半年重大礦難次數和死亡
人數比去年同期繼續攀升,繼續著“死亡之旅”。8月3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意見的整改措施,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草案)》。
美國也有過礦難高發期,曾經同中國一樣經歷過外延式經濟增長和粗放式生產經營的美國,是如何降服這只大魔頭?這或許對中國解決此類問題有所啟示。
100年前的礦難高發期
美國從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從自由幼稚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過程雖然使資本家百煉成金,但卻讓產業工人成了冶煉爐里的灰燼。其間,安全生產事故頻發,致使大量工人不幸死亡。到20世紀初期,美國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呈井噴態勢,在1907年12月迎來了美國歷史上最為血腥、最為慘痛的礦難。
1907年12月6日早上10點左右,位于內弗吉尼亞莫農加地區美國聯合煤炭公司屬下的兩個礦井隨著一聲劇烈的爆炸聲全面坍塌。當天登記在冊的當班工人共有362人,另有為數不詳的未登記在冊的大批臨時工,傘部遇難。
同月19日,位于賓夕法尼亞州的達爾煤礦也迎來血腥的一天。因煤塵爆炸,239名礦工遇難。
有人估汁,單單那個月份,美國死于礦難的工人超過3000人,1907年12月作為美國社會發展的恥辱而“載”入史冊。
據專家統計,到20世紀初期,美國的礦難每年致使近6%的礦工葬身井下,近6%的工友落下終身殘疾,6%的從業者受到不同程度的暫時性損害。
廢墟上的法律沉思
20世紀初期之前,美國普通法的基本法則是“締約自由”與“契約嚴守”,從勞資雙方所訂立的勞務契約上看,它主要包含三層意思:其一,礦場的危險已經知會了礦工;其二,礦工屬于自甘風險;第三,出現事故,礦主根據契約做適當補償,不在契約內的責任一概不負。迫于生計,礦工接受了這種表面“合理”實則不“合理”的合同,把生與死捆綁在了一紙文書上。
按照美國一位法學家的話,當時美國的法律態度就是“每一個成年人都必須自己照料自己,不要指望家長式的法律庇護來保全你”。
按理說,人類從奴隸制的身份社會進入市民化的契約社會,本是社會制度文明的重要跨越,然而面對以追逐利潤為導向的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膨脹,從身份的枷鎖中解脫出來的自由人又重新披上了契約的鐐銬。美國“鼓勵”了“幼年時期的工業發展”,卻摧殘了無數工友們的寶貴生命,葬送了眾多礦工家庭的幸福生活。拿前面提及的兩起特大礦難為例。在事后的官方調查中,礦主被認定沒有過錯,是礦工自身的疏忽和作為成年人對危險的應有預見沒有預見,而導致礦難發生。
侵權法改革帶來的希望
到了20世紀上半葉,美國法院相繼受理了多宗因煤礦安全事故而提起的侵權訴訟。慢慢地,美國法學家發現,“契約嚴守”不足以保障合同中弱勢一方的權益,需用侵權法加以強制保護。
至今學界甚至業界仍把美國大幅降低礦難事故的功勞記在1977年出臺的《聯邦礦業安全和健康法》名下。實際上,統汁數據表明,美國煤礦業事故發生率從20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呈現被遏制的態勢。而這個時間剛好與羅斯福主政下推行法律改革相吻合,與美國侵權法的變革時間相一致。上世紀初,美國對侵權法進行了一場變革:從企業利益本位轉向個人利益本位,從過錯責任轉向無過錯責任,削減了資方免責事由,大幅增加了損害賠償金,并制定了賠償法。這些法律態度的轉變,使礦工在預見到安全受到威脅或已經受到某種程度的傷害時,就可以采取法律行動以避免利益受損。到1960年時美國煤礦事故發生率已經明顯下降。
從法律角度講,美國屬于普通法系傳統,成文法往往是普通法的結晶和修正,《聯邦礦業安全和健康法》(成文法)也就成了侵權法(普通法)變革的直接成果。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會謹此宣告:煤礦業和其他礦業的優先考慮和第一要務必須是礦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礦工是最為珍貴的資源。”
峻法得以貫徹
如今,美國的煤礦業已轉變成所有行業中最令人羨慕的安全行業之一,安全指數與零售業相當。1990年美國煤礦行業死于安全事故的只有66人,2000年,這個數字降至40人。而從年產量上看,美國煤礦業年產近十億噸煤,只略少于中國的年產量,真正實現了“安全與生產并不矛盾”的最佳狀態。
從當前每單元產煤量礦工死亡率上看,中國是印度的10倍,是南非的30倍,是美國的100倍。
美國專家在總結自己國家的成就時,往往羅列三大法寶:執法、培訓及技術。其中,執法是最具強有力的措施。
美國政府的任何—項行政行為,一旦啟動,就能看到其他部門尤其是立法機構的聯動。按照美國法律,除司法部門外,任何部門均無權對公民或單位做出剝奪、扣押、查封其財產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行政部門可以就擬定中采取的強制措施向法庭申請法令。這—制度起到三個作用,一則防范行政權力的恣意妄為;二則給正確的行政行為以法律支持,違抗行政執法的行為會成為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三是給不服行政措施的人打開了在法庭上進行公開受理的路徑。按美國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則,一旦定案,案件所確定的規則就成為法律,于是,立法機關也跟著行動。試想,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中,哪有黑心礦主一手遮天的空隙?
在美國,與礦工權益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各種基金會、信托基金林林總總,更不用提令人生畏的工會組織。美國礦工聯合會最為強大,它可與礦主就工資、八小時工作制度及生產安全環境等事宜進行談判,切實發揮工友傳話筒的作用。1941年,該組織就最低勞動工資與煤礦業雇主協會進行談判,未果,全體礦工響應聯合會發出的號召——“不達成協議就不上班”,于當年6月1日進行大罷工,重挫了礦主的氣焰。其后,在1945年、1946年和1949午,聯合會又組織了全國礦工大罷工。
這些組織被人稱為“第四政府”,其作用與國家公權下的立法部門、司法部門及行政部門相并列。礦工不必擔心以個人身份提出安全問題而遭到解雇或降低工資的后果。一旦礦主打擊報復事件不幸發生,除了受損害的礦工會把雇主送上法庭,法庭很可能判予沉重的賠償金之外,“第四政府”會立即發起聲援活動,使漠視礦工安全的礦主聲名狼藉,并有可能促成有關部門采取進一步行動,直至礦主被逐出礦區。
按照美國1977年的“安全法”,每—個礦場作業區,均要設立安全監督委員會,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而派駐礦區的國家安監員不得與礦場產生任何利益關系,其“獨立性”標準要求很苛刻。假如出現職工代表或安監員與礦主勾結危害到礦工健康乃至生命的行徑,“第四政府”會適時出擊。可以這么說,構成“第四政府”的有生力量是廣大礦工本身,這就是礦上的自覺,是一種政治與社會責任的自覺,更是對生命的自覺。
截至筆者撰寫此稿時為止,擁有10萬以上從業人員的美國煤礦業,在2005年的煤礦事故記錄上,只有5月在內華達州發生的—起死亡—人重傷一人的煤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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