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的《南方人物周刊》刊出了對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專訪,專訪最引人注目之處莫過于何院士對礦難的看法。何院士的觀點是,中國如今的礦難頻發難止,平均每天死亡超過100人,“這沒法避免,因為中國的老百姓太窮了”———主要是窮,而不是腐敗。為什么工人能接受較低的工資、較危險的條件?老百姓不是傻子,他們不是不知道啊。那為什么還接受?因為不接受活不下去。何院士聲稱“只能怪他們不幸生于中國”。
礦難不止源于老百姓太窮?這讓人想起前不久北大教授林毅夫的觀點:我國當前貧富差距的主要矛盾不在于富人太富,而在于窮人太窮。當下中國社會似乎游蕩著一種理論幽靈,即利用精英話語霸權遮蔽權貴的道德責任,把諸種矛盾推給無力表達的窮人,歸咎于“窮人太窮”的現實國情。
窮人太窮,這是中國的現實國情,這是社會的不幸,更是人的不幸,但能用這個不幸的現實來解釋“礦難不可避免”嗎?能讓這些最不幸的人承擔“避免礦難”的道德責任嗎?“人無力主宰自己的命運”是社會的恥辱還是窮人的恥辱?
寫到這里,想起了諾貝爾經濟學獎阿瑪蒂亞·森關于“應得權利”的觀點。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饑荒,導致底層人民的不幸?森通過研究發現,用缺乏食品來解釋饑荒是行不通的,歷史上所以有許多饑荒發生,并不是因為物品十分匱乏,而是因為社會藩籬的存在,弱勢群體對食品的應得權利得不到制度安排的保護,于是就發生了一方面食品并不缺乏,一方面成千上萬甚至數十萬人大規模因饑餓而死亡的人道災難。森發現,基于應得權利的制度化,民主制國家從未發生過大規模的饑荒。貧困,根本上是應得權利的貧困。
礦難,與饑荒有著很大程度上的同構性。用森的應得權利理論審視礦難可知:正是礦工應得權利的貧困,而不是礦工本身的貧困,才導致了礦難頻發。正如饑荒的發生機制那樣,物質貧窮并不必然導致礦難,只有權利貧困才必然引發礦難。
基于生活的貧困,窮人應該享有這樣一項應得權利:免于“較低工資、較危險工作條件”的強制———也就是說,應該讓他們免于在“要么全家餓死”與“要么從事高危工作”間進行兩難選擇。物質的極端貧困,決定了他們的選擇空間非常小、選擇自由非常貧困。有學者形容窮人的脆弱“就像一個人長久地站在齊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來一陣細浪,就會陷入滅頂之災”,他們缺乏與老板進行討價還價的資本。這方面,政府應該承擔起積極的監管責任,保證窮人能有一種安全的工作環境。
歹徒用刀逼著你,要么交出錢,要么就選擇死———看起來你似乎有選擇的自由,其實你并無選擇。同樣,貧窮的礦工面對危險的礦井也是如此。一個負責任的安全部門,是不會置礦工于這種弱勢的選擇地位的。而何院士“窮人太窮使礦難不可避免”的邏輯起點,恰恰是置礦工于兩難困境中,應得權利被遮蔽。
物質上的貧困,表明窮人已經處于一種非常不利的地位,他們是不應該承擔起“避免礦難”的道德責任的。相反,“避免礦難”應該是窮人“坐享其成”的一種應得權利。那些處于優勢地位的部門和人,從礦長,到地方政府,到監管部門,才是“避免礦難”的積極責任者,他們有責任通過制度安排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陷礦工于危境,就是他們的失職,把無力主宰自己命運的礦工拉上“安全自負”的責任烤架,這是非?蓯u的。
中國煤礦安全處于失控狀態,歸咎于窮人的物質貧困,還是應得權利的貧困,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原則問題———如果是前者,窮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是后者,礦主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是前者,中國礦難的抑制將遙遙無期,因為窮人的脫貧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如果清楚地看到后者,看到窮人應得權利的貧困,遏制礦難才是一個可以觸摸的到的希望。
稿件來源:中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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