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七臺河煤礦的爆炸余音未散,河南寺溝煤礦又發生透水事故,而此前貴州水城礦難才剛告一段落。面對一個個鮮活生命的消失,面對安監部門領導一次次拍案而起,面對公眾輿論越來越多的質問,某些事故發生地的“父母官”們在“火速趕往現場”的同時,卻依然念念不忘尋找借口、回避應該承擔的責任。
一是往死難者身上栽。惡性 事故發生后,有些官員把責任栽在長眠者頭上,什么“素質不高”“紀律松散”“對危險性重視不夠”等等,似乎他們活該斷送自己的性命。例如,七臺河煤礦一位副總工程師稱,此次事故的發生主要在于那些井下礦工“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沒有按規定辦,小鏈條斷裂造成了大過錯”。好在安監部門的官員并沒有循著這個思路總結下去,而是一查到底,認定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
二是往“黑心”礦主身上攤。河南寺溝煤礦透水事故發生后,當地領導就表態說,該煤礦是煤炭資源整合對象,是置政府三令五申停產要求不顧偷偷生產的。此類解釋,在今年的礦難事故中我們已多次聽到。我們不能不提出疑問:難道政府發出一紙命令后就可以高枕無憂?為什么政府官員不到現場督察一下?“三令五申”到底是做給上級看的,還是準備用作礦難發生后開脫責任的擋箭牌?事實上,有的領導干部對此是心知肚明的:哪有一紙公文就可以令行禁止的?無非場面上要過得去,對上好交待。于是,礦難一出,礦主低頭認罪,監管責任人逃之夭夭。這樣,只能是爆炸聲不絕于耳!
三是往“難免論”上推。面對屢屢發生的重特大事故,一些領導干部“發明”了一種理論,認為在中國現階段,這些事故是“難免”的。有人還搬出美國等發達國家歷史上的生產事故數字作輔證。也有專家附和稱:“中國煤礦如同大病之人”,“不能期望有什么良藥可以立竿見影地遏制礦難”等等。按照這樣的邏輯,重特大事故頻發根本不是監管問題,而是不可避免的階段問題。聽到隆隆爆炸,領導干部完全可以安心睡覺,因為我們不可逾越這個階段。
這類怪論的實質,就是有關領導逃避責任,對此我們決不能輕信。今年以來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幾乎無一例外地表明,領導干部失職瀆職乃至官商勾結,才是造成一些礦監管失控、違規操作、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真正的“禍首”。
監管者和領導干部的責任,不僅包括日常監管工作,也包括對事故應承擔的責任。一旦發生事故,相關領導就應當承擔責任,付出與職責相稱的代價,這樣后來者才能受到震動,才不會輕易找借口為自己開脫。也只有這樣,事故頻發的問題才可能根本解決。
稿件來源:中國交通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