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責任人的處罰如下:該公司的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康軍、潘金福、周栓紅、吳振國、畢從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吊銷康軍、潘金福、周栓紅、吳振國的《礦長安全資格證》或者《礦長資格證》,上述人員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分別給予烏達區政府、烏達區煤炭管理局、烏達區國土資源分局和烏海市煤炭管理局、烏海市國土資源局、烏海煤炭安全監察局的12名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撤職、記大過、記過、警告等處分。
批復還要求依法吊銷該公司所屬礦井的有關證照,由烏達區政府負責關閉,沒收其非法所得77萬元,并且處以罰款385萬元;責成烏海市政府向自治區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并且在全區通報;按照《內蒙古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對該公司再罰款1600萬元。
來源: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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