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監總局李毅中等一些負責人紛紛奔赴各地督查煤礦落實安全責任制,表示今年要重點把安全生產的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到位,“千難萬難,一把手負責就不難”。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怎樣才算到位?他們特別強調了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安全“三同時”;重大隱患和薄弱環節治理;親自抓應急預案五個問題。
上述精神主要是針對各地行政首長而言的,說的是各級黨委政府。不過,所述原則精神和具體要求,對于所有煤礦企業都適應,都貼切對號。地方上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煤礦也要實
行政首長負責制。筆者認為,對于煤礦而言,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帶班作業制度”,是最好的貫徹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早在去年初,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華建敏受溫家寶總理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時就說,“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干部帶班作業制度。”(據2005年2月25日新華社電)。去年11月,國家發改委、安監總局聯合發文要求:“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但是,這個制度一直沒有得以很好地貫徹落實。此說是有根據的,我曾發過感嘆:“‘礦官’的命真大!”我國礦難這般頻繁,卻極少聽說有煤老板被困井下的,更無死傷之說。去年11月礦難瘋了一般,僅上、中旬短短20天,全國就發生重特大礦難10起,平均每兩天一起,共有161名礦工遇難。臨近月底,又出了黑龍江七臺河煤礦“11.27”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遇難。如果“領導帶班制度”兌現了,“礦官”與礦工一同下井上井,并帶班作業,怎么在礦難喪生者的名單中沒有一個“礦官”呢?難道礦難惡魔也“懼官欺民”,“畏強凌弱”,也專撿“軟柿子”吃,故意偏袒“礦官”,網開一面?不可能吧!肯定是,這道“鐵規”又被煤礦的頭兒們當作動聽的口號、漂亮的畫畫了,抑或是當成耳旁風了,根本就沒有哪個“礦官”當真與礦工一起下井,去冒生命危險。
愚以為,“領導帶班作業制度”是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頻發的一條行之有效的措施。若將“千難萬難,一把手負責就不難”置換到煤礦,即“千難萬難,領導帶班就不難”。生命誠可貴,然最珍愛生命者,莫過于每個人自己。煤礦領導當真帶班作業了,那煤礦領導就與礦工結成了“生命共同體”,他們勢必格外謹慎,精心防范,千方百計搜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對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設備投入、安全生產科技更新等等問題,就都會積極主動認真地安排落實。不然,帶班的“礦官”也逃脫不掉危險。所以說,煤礦領導帶班作業制度,是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釜底抽薪之策。這一制度若能真正落到實處,所有的安全防范措施就都會自然而然地落到實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領導帶班作業制度”堪稱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礦難的克星。
如何保證煤礦領導帶班作業制度切實貫徹落實呢?據媒體報道,國家安監總局曾提出:“下井帶班的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此乃常規老套監督之術,過時矣!當下流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少數礦主唯利是圖,“仁義道德全不顧,哄天騙地有邪術”,下井作秀、路線作偽、登記造假等等,都太容易了,簡直是小菜一碟。靠他們自律“帶班下井”,豈不是“嘴唇抹石灰——白說”嗎?
其實,想確保“領導帶班作業制度”落到實處不僅不難,而且簡單易行得很。那就是,給礦工一個特殊的權利——沒有“礦官”帶班作業,礦工拒絕下井,基本工資照發。同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強化作為,也來個“嚴防死守”,“礦官”不帶班作業,就不準開工生產。在此“雙管齊下”的“高壓態勢”之下,“礦官”就無可奈何了,違心也罷,勉強也罷,不得不“就范”帶班。待到“礦官”與礦工的生命真正綁到一起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便會銳減,礦難頻發的勢頭便會遏制。
但必須明確,“領導帶班作業制度”所指的“領導”,不應該是一般的中層干部或一般的管理人員,而應當是煤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謹防玩弄“偷換概念”的把戲。一旦概念被偷換了,那“領導帶班作業”也就失去意義了。
上面講的都是煤礦行業,對于其他采礦業來說,同理可證,都應該把“首長負責制”落實在“領導帶班作業制”上。
來源:人民網 作者:石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