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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2006/3/6 17:09:23       

煤安字[1995]第30號

為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頒布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在生產實踐中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隨著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技術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中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為此部組織了有關專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進行了修改,F將修改后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頒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從1995年5月1日起執行,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l

第二章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14

第一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分類和突出危險性劃分………14

第二節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15

第三節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20

一、石門揭煤丁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20

二、煤蒼掘進工作而突出危險性預測…………………22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26

第四節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26

—、遠距離和極薄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26

二、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26

三、石門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27

四、煤巷掘進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28

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28

第三章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29

第—節 開采保護層………………………………………………29

第二節 預抽煤層瓦斯………………………………………35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36

第一節 石門和其他巖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層的防治突出措施………36

第二節 煤層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44

一 煤巷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45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48

第五章 防治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50

第六章 安全防護措施…………………………………………5l

第七章 附則…………………………………………………58

附錄一 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壓出和傾出)的基本特征……59

附錄二 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60

附錄三 煤層瓦斯壓力測定方法……………………………60

附錄四 鉆屑指標法……………………………………………61

附錄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徑的測定方法……………………62

附錄六 煤的堅固性系數(f)的測定方法…………………64

附錄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dp)的測定方法…………66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為切實貫徹《礦山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靠科學、綜合治理的方針和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的各項規定,預防災出的發生,防止人身事故,促進煤炭工業的發展,特制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有突出危險的全國煤礦企業、主管部門及有關事業單位。

煤與瓦斯突出是一種復雜的礦井瓦斯動力現象,到目前為止,對各種地質、開采條件下突出發生的規律還沒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礦井各級領導干部都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全體職工都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各項規定。

第2條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綜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時,應優先選擇區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備采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條件時,必須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為實現防治突出綜合措施,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包括計劃、技術、財務、器材供應、監督檢查等方面有關防治突出的各種管理制度。

第3條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局長及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突出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副局、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監察局長及駐礦安全監察處(站)長負責監督檢查。礦務局、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災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

突出危害嚴重的礦務局的科研部門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豐要內容進行研究。

礦務局應對防突科研經費和人員予以保證。

第4條開采突出煤層的礦務局、礦都應設置專門機構,負責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礦務局在每年第‘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區)煤炭局。

第5條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次煤與瓦斯突出,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定為突出煤層。

突出礦井和突出煤層的確定,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鑒定后,報省(區)煤炭局批準,并報部備案。

煤與瓦斯突出分為突出、壓出和傾出三種類型,其基本特征見附錄1。

第6條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基礎資料,由部授權的科研單位鑒定,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并報上級批準。

新井建設期間,所在礦務局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設計任務書中所確定的突出危險性不符時,所在礦務局須提出報告,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已被定為突出的煤層或礦井,在有充分依據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條件下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將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改為非突出煤層或非突出礦井,并報部備案。

第7條突出礦井的鑒定主要是以實際發生的動力現象為依據,按其特征確定所屬類型。凡經鑒定屬于突出動力現象的,即可定為突出礦井;當其特征不明顯時,要在現場考察或實驗室中進行有關參數測定后,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最后鑒定結論。

凡需鑒定的礦井應向主持鑒定的部授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下列資料:

1.礦井概況。包括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囚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礦井牛產概況(開拓方式、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頂板管理方法、生產水平和開采水平的標高與垂深),礦井通風、瓦斯情況(通風方式、風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

2.發生動力現象地點的情況。包括發生動力現象采區的地質資料(斷層和褶曲的分布、煤層厚度與傾角的變化),該地點的巷道名稱、類別、標高及距地表垂深、發生動力現象地點與鄰近層開采的相對位置,該區煤層的瓦斯樂力、瓦斯含量、煤的堅固性系數和破壞類型資料等;

3.動力現象發生前后的實況描述和動力現象的主要特征。

鑒定報告主要內容有:

1.礦井基本情況;

2.動力現象發生情況;

3.確定動力現象所屬類型的依據;

4.作出是否屬于突出礦井的結論;

5.應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見。

鑒定報告的審批程序為:礦務局(或礦)根據部授權單位的鑒定報告正式向省(區)煤炭局申報,經省(區)煤炭局批準后報部備案,審批后的文件應抄送原鑒定單位存檔。

第8條原定的突出煤層或突出礦并,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連續5年以上再末發生過突出的,應由所在礦務局組織有關部門和煤炭部授權的科研單位共同進行研究分析、特別要對以往所發生的動力現象進一步核實和定性分析,參照突出危險區域預測資料進行驗證,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后,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原突出礦井鑒定單位和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將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改為非突出煤層或非突出礦井,并報部備案。

改定突出煤層或礦井的報告內容包括:

1.礦井概況。包括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田、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礦井生產概況(開拓方式、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頂板管理方法、生產水平和開拓水平的標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參數。瓦斯風化帶深度,分水平分區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等;

3.以往所發生動力現象的記錄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見;

4.煤層突出危險性K域預測驗證資料。

第9條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和有突出煤層的礦并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計劃內容應包括:

1.保護層開采計劃;

2.抽放煤層瓦斯計劃;

3.石門(巖石井巷,以下各條同)揭穿突出煤層計劃,包括揭煤時間、地點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時間以及所需的設備、材料、資金和勞動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由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務局局長、礦長負責審定,副局、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礦務局、礦的計劃部門必須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產建設計劃。

礦務局、礦的財務、器材供應、勞資部門,都必須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所需的資金、設備、勞動力相應地納入財務、器材供應、勞動力計劃。

第10條在新建突出礦井的初步設計或有突出的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中,對突出煤層都必需編制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專門設汁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或預抽煤層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新建的突出礦井,必須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部分組織驗收。

有突出煤層的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應由礦務局對防治突出專門設汁部分組織驗收。

在驗收中,發現防治突出專門設計中規定的工程、設備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時不得移交生產。

第11條突出礦并的巷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2.煤層巷道應盡可能布置在卸壓范圍內,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應盡可能減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5.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應盡可能減少;

6.開采保護層的礦井,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8.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12條防治突出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防治突出專門機構負責編制防治突出措施,編制時必須征求有關施工區(隊)干部、工人的意見。編制后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通風、供應、安監等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由礦務局(礦)總工程師批準;

2.防治突出措施的內容,必須有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具體措施及其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貫徹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責任制,并附有圖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干部、工人貫徹己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貫徹后必須進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

4.采掘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規定,并有準確的記錄。如果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礦調度 室,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然后由原措施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5.礦務局局長和局總工程師每季度至少一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6.礦務同、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每月檢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將檢查結果相應地向礦務局局長和總工程師、礦長和礦總工程帥匯報,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7.礦務局、礦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8.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第13條地質勘探單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條件,在井田地質報告中必須提供確定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A資料應包括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 析、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煤層瓦斯含量、煤層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水文地質情況、火成巖侵入形態及其分布,以及勘探過程中鉆孔透煤時的瓦斯涌出動力現象(頂鉆、夾鉆、噴孔等)。在井田地質報告書中,應附有瓦斯地質圖;

2.地質勘探單位組織會審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評價時,必須有所在礦務局總工程師、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安監部門和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參加,確定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會審報告中必須附有各單位、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14條突出礦井地測部門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地測部門與防突專門機構和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2.采掘工作面距保護區邊緣30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提交采掘工作面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見表1),并報告礦總工程師。采掘區負責人接到通知單后必須簽收,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3.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表1采掘工作面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

 

局 礦 井 年 月 日

水平煤層
采掘丁作面名稱

距保護區邊緣距離

未保護區和采掘工作面相對位置圖

說明:

礦總工程師批示

采掘區區長簽收


 

 

 

第15條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調度室。

第16條礦務局、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行使監察權。

安全監察員負責監督執行本《細則》中各項規定;參加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及其措施的審查;監督防治突出設計和措施實施;監督防治突出措施費用的使用;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并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他處理意見;對突出隱患,要求在限期內予以解決;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業場所,令其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17條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礦務局對防災人員要年審考核,合格亡崗。

對各類人員的培訓要求是:

1.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人,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突出預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層中工作的區(井)長、隊長應由從事突出煤層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員擔任;

3.對在突出礦井工作的區(井)長、隊長、班組長、防突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突出發生的規律、突山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4.礦長、礦總工程師培訓的主要內容為防治突出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以及有關防治突出的規章制度等。

第18條突出礦井和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

礦長、礦總工程師由省(區)煤炭局負責組織培訓。

礦務局、礦的安全培訓部門應會同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及通風、地測和安監部門編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組織培訓師資。

第19條突出記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發生突出后,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資料,并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見表2)。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強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須附有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的發生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3.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系統分析總結,由礦務局寫出報告,于次年第—季內將填寫好的煤與瓦斯突出礦并基本情況調查表(見表3)和礦井突出現象匯總表(見表4)連同總結資料一并報省(區)煤炭局。

第20條煤與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細則》有關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執行。巖石與二氧化碳突出、巖石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并參照本《細則》有關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執行。

表2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

編號 煤炭局 礦務局 礦 井

突出日期
年 月 日 時
地點
  孔洞形狀軸線與

水平面之夾角
 
標高
  巷道

類型
  突出

類型
  距地表

垂深(m)
  噴出煤量和巖

石量
 
突出地點通風系統

示意圖

(注距離尺寸)
突出處煤層剖面圖

(注比例尺)

煤層頂底板巖層柱狀圖
煤噴出距離和

堆積坡度
 
名稱
傾角
上部

厚度(m)
硬度
下部

園巖和煤層破

碎情況
 
功力效應

支護形式
  棚間距離(m)
 
控項距離(m)
  有效風量

(m3/min)
 
正常瓦斯濃度(%)
  絕對瓦斯涌出量

(m3/min)
    其 它
 
突出前作業和使用工具
  突出空洞及煤堆情況
 
現場見證人(姓名/職務)
 
傷亡情況
 
突出預兆
  主要經驗教訓
 
防突

負責人
通風區

(隊)長
礦總

工程師
礦長

       

 

填表人:

注:突出預兆:煤體內聲響.煤的層理紊亂情況、打鉆時頂夾 鉆和噴孔情況、煤硬度變化、掉渣及煤面外移情況、煤光 澤變化、工作面瓦斯涌出變化情況。

 

表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基本情況調查表

省 市(縣) 局 礦 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礦井設計能力(t)
  首次突出
時間

礦井實際生產能力(t)
    地點及標高(m)

開拓方式
    距地表垂深(m)

礦井可采煤層層數
  突出次數
憋討
各類坑道中突出次數

礦井可來煤層儲量(t)
      石門平巷上山下山回采其他

突出煤層可采儲量(t)
           
名稱
  突出最

大強度
煤(巖)量(t)

厚度
    突出瓦斯量(m’)

傾角
  千噸以上突出次數
 
煤質
  石門
 
頂板巖性
  平巷
 
底板巖性
  上山
 
類型
  下山
 
煤層名稱
  回采
 
厚度(m)
  其它
 
距危險層最

大距離(m)
 
主攻方向
 
最高壓力

(MPa)
進展情況
 
測壓地點距地

表垂深(m)
人員及參加單位
 
煤層瓦斯含量

(m3/t)
 

礦井瓦斯涌出量

(m3/min)
 

有無抽放系統及

抽放方式
 


 

礦務局局長: 礦務局總工程師: 通風處長: 填表人:

表4礦井突出現象匯總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礦務局局長: 礦務局總工程師: 通風處長: 填表人:

 

 

第二章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節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分類和突出危險性劃分

第21條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分為區域突山危險件預測(簡稱為區域預測,以下各條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包括石門和豎、斜仆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面預測,以下各條同)。

區域預測應預測煤層和煤層區域的突出危險性,并應在地質勘探、新井建設、新水平和新采區開拓或準備時進行。

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附近煤體的突出危險性,應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

第22條在地質勘探、新井建設、礦并生產時期應進行區域預測,把煤層劃分為突出煤層和非突出煤層。

第23條文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后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山危險區。

在突出危險區域內,工作面進行采掘前,應進行工作面預測。采掘工作面經預測后,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24條突出煤層在開采過程中,如果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且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由礦總工程帥確定煤層在不同區域的突出危險程度,經局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確認的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30一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兩次區域預測驗證,其中任何一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只有連續兩次驗證都為無突出危險時,該區域仍定為突出威脅區域。

第25條在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還要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進行采掘作業。每執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檢驗、采掘作業)后,須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時,還必須再執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時,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26條確定新建礦井煤層突出危險性時,地質勘探部門必須提供初步預測資料。初步預測資料的內容見本《細則》13條之1的規定。

設汁新礦井前,編制設計任務書的單位應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礦井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并參照鄰近礦井突出情況和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與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共同確定礦井突出危險性,方可將礦井突出危險性列入設計任務書中,報上級批準后,作為新礦井的設計依據。

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的指標可用煤的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DP)、煤的堅固性系數(f)和煤層瓦斯壓力(p),其判斷煤層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根據礦井的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資料時,可參考表5、表6所列數據劃分,只有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方可劃為突出煤層。

表5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單項臨界指標值

煤層突出危險性
煤的破壞類型
瓦斯放散

初速度

dp
煤的堅固

性系數

f
煤層瓦斯壓力

(MPa)

突出危險
Ⅲ、Ⅳ、Ⅴ
10
0.5
0.74


 

注:煤的破壞類型可參考表6確定。

第27條新井建設時期,應由施工單位測定煤層瓦斯壓 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dp)、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 基本參數,并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 突出危險性。如果驗證結果與設計任務書中所確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所在礦務局應與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共同重新確定煤層突出危險性,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28條突出煤層中的區域預測可采用瓦斯地質統計法或綜合指標法進行,預測結果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第29條采用瓦斯地質統計法進行區域預測時,應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和地質構造條件與突出分布的規律,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與突出威脅區域。劃分突出危險區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發生過一次突出的區域,下水平的垂直對應區域應預測為突出危險區;

2.根據上水平突出點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系,確定突出點距構造線兩側的最遠距離線,并結合地質部門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地質構造分布,按照下水平構造線兩側的最遠距離線向下推測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突出危險區域(圖1);

表6煤的破壞類型分類表

破壞

類型
光澤
構造與構造特征
節理

性質
節理面

性質
斷口

性質
強度

I類(非

破壞煤)
亮與

半亮
層狀構造,塊狀

構造,條帶清晰明


一組或二三組節理,節理系統發達,有次序
有充填物(方解石)次生面

少,節理、劈理面平整
參差階狀,貝狀,波浪狀
堅硬,用

手難以掰



Ⅱ類(破

壞煤)
亮與

半亮
1.尚未失左層

狀,較有次序

2.條帶明顯,

有時扭曲,有錯動

3.個規則塊

狀,多棱角

4.有擠壓特征
次生節

四面多,旦

不規則,與

原生節理

呈網狀節


節理面

有擦紋、滑

皮,節理平

整,易掰開
參差

多角
用手極

易剝成小

塊,中等硬度

Ⅲ類煤

(強烈破

壞煤)
半亮

與半


1.彎曲呈透鏡

體構造

2.小片狀構造

3.細小碎塊,

層理較紊無次序
節理不清,系統不

發達,次生

節理密度大
有大量

擦痕
參差

及粒狀
用手捻

之成粉木,硬度低

Ⅳ類煤

(粉碎

煤)
暗淡
粒狀或小顆粒

膠結而成,形似大

然煤團
節理失

去意義,成

粘塊狀
 

 
 

粒狀
用于捻

之成粉末,偶爾較硬

Ⅴ類煤

(全粉

煤)
暗淡
1.土狀構造,

似土質煤

2.如斷層泥狀
    土狀
可捻成粉末,疏松


 

 

 

3.末劃定的其他區域為突出威脅區。

第30條采用綜合指標法對煤層進行區域預測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巖石工作面向突出煤層至少打兩個測壓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測壓方法見附錄三;

2.在打測壓孔的過程中,每米煤孔采取一個煤樣,測定煤的堅固性系數(f);

3.將兩個測壓孔所得的堅固性系數最小值加以平均作為煤層軟分層的平均堅固性系數;

4.將堅固件系數最小的兩個煤樣混合后,測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DP)。

煤層區域性突出危險性,可按下列兩個綜合指標判斷:

D=(0.0075H/F-3)(P-0.74) (1)

K=dp/f (2)

式中D—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綜合指標;

K—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綜合指標;

H—開采深度,m;

P—煤層瓦斯壓力,取兩個測壓鉆孔實測瓦斯壓力

的最大值,MPa;

DP—軟分層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

f—軟分層煤的平均堅固性系數。

綜合指標D、K的突出臨界指標值應根據本礦區實測數據確定,如無實測資料,可參照表7所列的臨界值,確定區域突出危險性。

如果測壓孔所取得的煤樣粒度達不到測定f值所要求的粒度時,可采取粒度為l一3mm的煤樣進行測定,見附錄

用綜合指標法進行區域預測的記錄應按照表8填寫。

表7用綜合指標0和K預測煤層區域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

煤的突出危險件綜合指標K

無煙煤
其它煤種

O.25
20
15


 

注:(1)如果D=(O.O075H/f-3)(p-O.74)式中兩個括號內的計算值都為負時,則不論D值大小,都為突出威脅區域;

(2)地質勘探和新井建設時期進行煤層突出危險傾階性預測時,突出威脅視為無突出危險煤層。

表8綜合指標法預測區域突出危險性報告表

局 礦 井

煤層
水平
石門
距地表垂深(m)

煤層瓦斯壓力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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