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有關規定
一、礦區范圍的申請和審批
(一)礦區范圍的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應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發證權限和地礦部對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采礦權審批、發證的授權,將礦區范圍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二)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 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地質工作概況;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范圍、礦種、位置;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當申請范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系以及與礦區總體開發的銜接;并附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
(4)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
礦山企業應提交有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磚瓦砂石、粘土的,應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
3、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三)劃定礦區范圍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應組織對申請的礦區范圍內是否存在礦業權交叉重象情況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等進行審查。下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并出具書面調查意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開采的,劃定礦區范圍并下發審批意見;不同意開采的,說明理由,將申請資料退回。
審批機關在劃定礦區范圍時,應依據以下原則確定:
1、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2、礦山建設規模、服務年限要與申請開采的儲量相適應;
3、礦山建設體現規模生產、集約化經營的方針;
4、保護已有探礦權、采礦權人利益。申請人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區與已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范圍、礦區范圍重疊或有其他影響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礦區范圍時應以不影響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權益為原則。采礦權申請人應與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就可能造成對探礦權或采礦權影響的諸方面簽有協議。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同意開采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劃定礦區范圍;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認為有影響且出具充分證明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技術論證。論證結果確有影響且無法進行技術處理的,不予劃定礦區范圍。
審批意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同意開采的礦種、儲量及礦區地理位置;
2、以國家標準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標明坐標的拐點數及開采深度);
3、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礦山建設規模,礦山預計服務年限、礦產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5、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審批意見須及時送申請人,抄送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等。
(四)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礦區范圍劃定后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
二、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做的主要工作
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須由合法的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但勘查單位與申請開采的國有礦山企業隸屬于共同上級(部門、企業、單位)的,可以根據其共同上級的意見,決定是否評估。但是該項礦業權價款應按國家關于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礦區范圍劃定后,采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項目和企業設立的有關進展情況。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不予保留,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范圍內受理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三、采礦登記
(一)采礦權的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應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發證權限和地礦部對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授權,將采礦登記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二)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內容:礦山位置、地形、地貌,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礦區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用儲量、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的方案。
4、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7、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審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采礦權申請人報送的采礦登記申請資料和下一級登記管理機關的調查意見后,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申請范圍和面積與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劃定的礦區范圍和面積是否相一致;
2、礦山生產規模是否有變化、是否與設計利用儲量相適應;
3、礦山設計服務年限是否合理;
4、礦產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綜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礦權申請人是否具備必要的資質條件;
6、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登記資料40日內(資料不全或需進行補充和修改的時間除外),作出是否同意辦理采礦登記的決定。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知采礦權申請人交納有關費用后,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登記資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后,應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告,并可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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