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 |
《規程》第427條 |
現場檢查。 |
1、提升絞車纏繩、制動力矩符合要求;帶式制動絞車不能用于人員提升; 2、提人絞車必須有防止過卷、過速、限速、過負荷和欠電壓、松繩、減速功能(至少能自動示警)保護裝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3、用于提煤和提物的絞車,應有防過卷、過速、松繩、減速功能(至少能自動示警)、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煤礦提升絞車由有資質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
2、立井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運送人員應當使用專用人車,并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
《規程》第383條,第366條 |
現場查防墜器完好情況及試驗記錄。立井提升人員未使用罐籠或乘人間箕斗,防墜器安設不合格或未作試驗,斜井人車,防墜器不合格或未作試驗,整個提升系統不合格。 | ||
3、井下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使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
《規程》第373條 |
查產品合格證及其資料,凡使用非阻燃帶或未裝設保護裝置者,定整個提升運輸系統不合格。 |
保護裝置主要考核防滑保護、堆煤保護、防跑偏保護等。 | |
4、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程》第452條 |
按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文件執行。 |
1、實行安全標志管理以前購置的礦用產品,經檢測能夠滿足產品安全性能的,可以繼續使用。 2、實行安全標志管理以后購置的礦用產品,沒有安全標志的不得下井使用。 | |
提 升 |
一、滾筒及天輪 1、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同鋼絲繩的直徑比,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d;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d。 ②井下提升絞車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d,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d。 ③立井天輪、主動磨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a、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b、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
《規程》第416條 |
現場檢查計算,或查閱計算書。 |
按規程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二、 鋼絲繩 1、單繩纏繞式提升設備用的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系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不得小于9; ②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和混合提升時,不得小于9;升降物時不得小于7.50;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50; ④磨擦輪式提升裝置按《規程》應符合要求; ⑤傾斜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按《規程》第400條驗算,應符合要求。 |
《規程》第400條 |
查閱計算說明書、查鋼絲繩的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保證書和煤安標志。 |
按規定執行。 |
2、提升鋼絲繩是否按規定進行強檢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經過一年進行試驗一次,以后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
《規程》第399條 |
查閱檢驗報告,查閱掛繩時間。 |
按規定執行。 | |
3、鋼絲繩日常檢查是否規范,檢查工具是否齊全 ①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鋼絲檢查記錄本內 ②出現下列情況,鋼絲繩必須更換a.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同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規定時必須更換;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10% b.提升鋼絲繩直徑減小到10%(含防墜器制動繩、運人皮帶鋼絲繩) c.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d.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
《規程》第404、405、406、407、408條 |
查閱鋼絲繩記錄簿。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三、 連接裝置 1、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2、礦井應使用合格的插肖和保險鏈。 |
《規程》第412條 |
現場檢查,查檢驗記錄資料 |
探傷工作由企業自行安排,。 |
四、 鋼絲繩固定與纏繞 1、滾筒上纏繞兩層或兩層以上鋼絲繩時,滾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應為鋼絲繩直徑的2.50倍。 2、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必須有特備的上下卡繩裝置,不得系在滾筒軸上。 |
《規程》第420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五、提升系統速度是否符合要求,斜井巷內升降人員或用礦車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最大速度不得超過5m/s,專用人車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人車設計最大允許速度。立、斜井提升人員的加減速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
《規程》第424條,425條,第426條 |
查檢驗報告或計算說明書,查絞車的最大速度是否與人車運行速度相符。 |
按規定執行。 | |
六、制動閘 1、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
《規程》第428條 |
現場檢查,試驗緊急制動開關,是否動作可靠。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2、對磨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制動除滿足規程第431條和第432條規定外,還必須滿足防滑要求。 |
《規程》第433條 |
查計算書 |
按規定執行。 |
七、提升各種保險裝置 保險裝置必須有:①防止過卷裝置;②松繩保護裝置;③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④減速功能保護裝置;⑤防止過速裝置;⑥閘瓦間隙保護裝置;⑦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⑧限速裝置;⑨滿倉保護裝置。 |
《規程》第427條 |
現場檢查或查閱測試報告(根據提升方式和提升速度的不同,大小礦井按實際情況進行裝備,如:非箕斗提升,可不裝備滿倉保護裝置,提升速度在3m/s以下的礦井可不裝備限速保護裝置等),檢查提升裝置各種保險裝置是否齊全,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
提人絞車必須有防止過卷、過速、限速、過負荷和欠電壓、松繩、減速功能(至少能自動示警)保護裝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3、僅用于提煤和提物的絞車,應有防過卷、過速、松繩、限速、減速功能(至少能自動示警)、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 |
八、提升信號與通信設施 1、提升信號應具有聲光性能。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口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 2、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 |
《規程》第479、393、394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九、提升容器 立井: 1、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包括帶有乘人間的箕斗)應符合:①有牢固的扶手;②有罐門或罐簾。罐門不得向外開,罐簾固定牢靠,間距和高度符合要求;③提升礦車的罐籠必須裝設阻車器;④罐籠內每層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 |
《規程》第381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2、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
《規程》第38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3、升降人員和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
《規程》第383條 |
查試驗記錄,或檢測報告。防墜器未裝設或未作試驗者,整個提升系統定為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斜井: 1、傾斜井巷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 |
《規程》第366條 |
查試驗記錄。人車無防墜裝置,或無試驗記錄整個斜井提升系統為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
2、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 |
《規程》第41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3、斜井提升嚴禁蹬鉤行人。 |
《規程》第37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4、傾斜井巷運送人員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運人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 |
《規程》第367條 |
查制度,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斜井鋼絲繩皮帶: 運送人員的鋼絲繩皮帶應遵守: 1、在上下人員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4m,行駛區段內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m。 2、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 3、上、下人員的地點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 4、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 5、在距下人區未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6、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防墜入煤倉的設施。 7、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8、應設有斷帶保護裝置。 |
《規程》第375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十、井筒裝備 *立井 1、提升容器與容器之間,以及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符合規定。 2、罐道磨損不超限,罐道同罐耳之間間隙符合規定。 3、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罐道和其它裝備堅固無銹蝕。 4、過卷和過放距離符合要求,井窩無雜物、無積水。 5、提升速度大于3m/s時,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托罐裝置能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托住。 6、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 7、鋼絲繩罐道的剛度符合規程要求,罐道繩符合要求。 |
《規程》第384、385、386、387、389、396、397條 |
現場檢查,查檢測記錄,查閱設計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斜井: 1、跑車防護設施齊全。“一坡三檔”的位置設置符合要求。 2、井筒軌道鋪設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3、托繩輪(地滾)數量設計合理,轉動靈活。 4、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 5、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 6、運送人員的斜井各車場設有空間足夠的候車室。 7、運送人員的斜井中,必須裝設使跟車人或乘坐人員在運輸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絞車司機發出緊急信號的裝置。 |
《規程》第369、370、371條 |
現場檢查,查閱設計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主提升鋼絲繩皮帶: 1、鋼絲繩牽引必須設置以下保護,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①過速保護;②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③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④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⑤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
《規程》第374條 |
現場檢查,查測試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十一、提升系統管理 1、提升絞車、提升容器(罐籠、箕斗、礦車)鋼絲繩等均必須具有煤安標志。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6號、8號令《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查閱產品的安標號 |
按規定執行。 |
2、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
《規程》第39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3、提升裝置的各部分,每天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檢查和處理結果留有記錄。 |
《規程》第391條 |
查閱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
4、主要提升裝置應具備齊全資料: 圖紙資料: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 提升裝置技術特征資料: 檢查、檢驗記錄簿: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檢查記錄簿、鋼絲繩記錄簿、安全保護試驗記錄簿、事故記錄簿、交接班記錄簿; 制度: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規程。 |
《規程》第436條 |
現場檢查,查圖紙、資料、制度等。 |
按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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