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產業結構不合理 資源利用率偏低;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付出沉重的環境代價;把節約能源放首位;適時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核電等新能源;利用價格調控資源監管 適時調整產品出口結構;強化法制和環境保護。
產業結構不合理 資源利用率偏低。
目前,我國第二產業在GDP中的比重已躍升至近70%,其中重化工業增加值占到近40%,這種重化工業帶動模式是以“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為特征的。《BP世界能源統計2005》的數據表明,中國能源消費目前已占世界總量的13.6%。另據《2006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對世界59個主要國家的資源績效水平的調查排序,中國資源績效居世界倒數第6位。由于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到2005年底,我國能源消耗總量為21.1億噸標準煤,每萬元GDP所消耗能量比“十五”計劃指標上升了27%,比“九五”期末上升了7%。我國的能源利用效率為33%,比發達國家低約10個百分點。鋼、水泥、紙和紙板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比國際先進水平高40%、45%和120%。我國一噸煤產生的效率僅相當美國的28.6%,歐盟的16.8%,日本的10.3%,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要比發達國家低15至25個百分點。另外,我國礦產資源的總回收率大概是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了20個百分點;我國建筑節能、建筑高能耗問題十分突出,建筑物能耗比國外先進水平要高50%以上。
國際經驗表明,進入到資本密集型工業化階段后,經濟增長潛力進一步提高的同時,能源和資源的消耗也必然要出現高增長,尤其是我國的工業化是一個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的工業化,這在人類歷史上是史無前例的。目前,我國已成為煤炭、鋼鐵、銅等世界第一消費大國,是繼美國之后的世界第二石油和電力消費大國,更主要的是對能源和某些主要金屬礦產的需求量已成為影響世界市場的關鍵因素,使得世界越來越將能源話題聚焦在中國和亞太地區。
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付出沉重的環境代價
目前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68%,石油占23.45%,天然氣僅占3%。2005年我國發電裝機已達5億千瓦,其中新裝機已超過6000萬千瓦,能源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在短期內難以轉變,未來煤炭仍將在整個能源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導致污染物排放居高難下:從有關部門的統計來看,全國煙塵排放量的70%、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氮氧化物的67%、二氧化碳的70%都來自于燃煤。除了能源消費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外,能源在開采、煉制及供應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嚴重影響著大氣環境質量,“十五”期間,中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原計劃到2005年比2000年減少10%,但2005年的統計數據表明,煙塵、化學需氧量等相當一部分污染物的減排量均未實現預期目標。我國與發達國家相比,每增加單位GDP的廢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單位工業產值產生的固體廢棄物要高出10倍以上,大氣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占GDP的3%到7%。世界銀行發展報告列舉的世界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中,中國占了16個,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公布的“環境可持續指數”,在全球144個國家和地區的排序中,中國竟然位居第133位。世界銀行根據目前發展趨勢預計,2020年中國燃煤污染導致的疾病需付出經濟代價達3900億美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3%,發達國家在工業化中后期出現的污染公害已經在我國普遍出現,它不僅導致貧富分化加劇,社會矛盾激化,到2020年以后中國將難以回避對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的承諾。
從能源資源條件分析,我國目前面向外需的產業結構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我國的土地、環境、資源的高度消耗和破壞為代價,其中包括大量以礦產資源和高能耗為基礎的產品、甚至是能源資源的直接出口,這種發展片面追求直接經營者短期利益,忽視了全社會的利益和長遠利益。中國是以煤為主的國家,石油儲量僅占世界儲量的2%,2003年人均石油、天然氣、煤炭可采儲量分別為世界平均值的11%、5%和57%。從90年代初期開始,中國已經從石油凈出口國轉變成石油凈進口國,2005年我國進口原油1.27億噸,石油進口依存度達到43%,如果按近5年的凈進口增長速度推算,到2010年中國的石油凈進口就將突破5億噸。到2020年,我國人口按14—15億計算,則需要26—28億噸標準煤;到2050年,人口按15—16億計算,則需要35—40億噸標準煤。我國原煤的開采大部分屬于掠奪性開采,是不可持續的開采模式,按專家的估計,我國煤炭剩余可采儲量為900億噸,可供開采不足百年;石油剩余可采儲量為23億噸,僅可供開采14年;天然氣剩余可采儲量為6310億立方米,可供開采不過32年。專家測算,21世紀初期我國國內能源的缺口量將超過1億噸標準煤,2030年約為2.5億噸標準煤,到2050年約為4.6億噸標準煤。除煤炭資源尚能滿足21世紀的需求外,如不考慮進口,石油、天然氣和鈾礦資源只能維持到2010年的能源消費增長!據有關部門測算,國際油價每桶變動1美元,將影響進口用匯46億元人民幣,直接影響中國GDP增長0.043個百分點。2000年國際油價上漲64%,影響中國GDP的增長率0.7個百分點,相當于損失600億元人民幣,世界經濟發展進程表明,能源供應已成為制約經濟增長的基本因素,這一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
把節約能源放首位 適時調整產業結構
2004年中國每萬元GDP消耗的能源比1990年節約了大約45%,共節約了7億噸標準煤,但各種統計數據顯示,中國極為有限的能源并沒有充分得到有效利用,能源消耗仍然浪費嚴重,節能潛力巨大,節約能源已經被專家視為與煤炭、石油、天然氣和電力同等重要的“第五能源”。因此,必須選擇資源節約型、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的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政府還要增強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職能,引導企業的投資行為合理化,避免因信息不完備而出現大的投資決策失誤,大力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加強經濟運行過程中智力資源對物質資源的替代,將能源效率指標作為產業發展政策的重要量化指標,落實到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工程設計中,不斷推動先進節能技術國產化和市場化的整體水平,真正實現節能降耗,推進資源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步伐,這是緩解中國能源緊張和安全的長遠之策。
在能源的開發上,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政府宜鼓勵更多的有實力企業投資境外開采石油,積極推動國際能源合作,當前從油、氣、煤、電及可再生能源等在內的“大能源”和“大安全”的角度看,能源合作大于競爭,在維護國際市場穩定、開發新能源、節能提效以及環保等方面更有著十分廣闊的合作前景。
大力發展核電等新能源
我國人口眾多,以一種能源為主的單一能源供應路線已不能有效保障中國經濟全面可持續的發展,在人類漫長的發展史上,可再生能源一直是主要的能源來源,如今太陽能、風能、沼氣、地熱能、海洋能等為代表的新能源技術已在發達國家大量開發,世界新能源的增長速度已超過30%,如法國的核電量已占裝機容量的70%,而我國僅達1.6%。歐盟提出到2020年,新能源要占其能源供應比例的10%以上,我國新能源的發展速度和水平不僅遠遠低于大多數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后于印度、巴西,能源短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進口,而且缺口越來越大,造成很大的能源安全隱患。
目前,新能源的種類較多,從供應看包括:光伏發電、溫差發電、廢棄物燃料、生物質發電等;從需求看,包括清潔燃料汽車、氫能和燃料電池技術、天然氣熱電聯產等,目前新能源技術由于成本較高,進入市場的競爭力有限。我國幅員遼闊,可再生能源資源相對豐富,據有關資料介紹,我國的水利資源占世界第一位,風力資源相當于10億千瓦的電力容量,已具備了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的基礎。生物質資源的最新估計數字為20億噸,太陽能利用和沼氣等領域均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因此國家必須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國產新能源技術,推進能源結構向可再生能源調整,據專家推算,每利用一頓可再生資源,可節約原生資源120噸,少生產垃圾廢水100噸,增加產值約300元,產生利潤500元。
利用價格調控資源監管 適時調整產品出口結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終端消費的發展方向決定了經濟結構的調整方向,選擇正確的消費目標模式,調整內需和外需之間的比例,將極大地影響今后能源需求總量和結構調整。從經濟成本上看,隨著環境保護和對污染排放的要求越來越嚴格,這就使原來的外部成本,或原來是由社會承擔的成本,轉化成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成本,從而加大整個經濟運行的成本。同時隨著中國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相繼步入工業化階段,全球資源性產品將形成新一輪需求高峰,這在全球自然資源分布極不平均、少數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壟斷全球主要資源供給的情況下,將使資源性產品的價格上漲呈現長期化趨勢,資源約束將伴隨我國工業化的整個進程。
因此,一方面,我們必須盡快將資源、環境約束納入到我國參與國際分工的戰略構架之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現實國情以及長遠利益的國際分工體系,禁止能源直接出口和嚴格限制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進一步變資源型產品的出口為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放開我國緊缺資源的物質進口配額,降低進口稅率。在資源監管上,當前尤其需要建立資源、能源審計制度,把能源價格體系合理化作為基礎工作來抓,采取強制性標準、稅收等經濟激勵政策,逐步形成有效的經濟激勵制度,改變能源稅的計量依據,由現在的按企業產量征收改為按劃分給企業的資源可采儲量征收,促使企業盡量提高資源的回采率。
強化法制和環境保護
美國在工業化的100年中,消費了390多億噸石油,近73億噸鋼鐵和大量其他礦產品,中國從來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發達國家重化工業高速發展時期享有的廉價資源供應量和環境容量,因此,我們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能源消費模式和發展道路。
中國已經加入多個國際環境公約,無論國內的環境形勢還是國際的環境壓力,都使中國必須承擔起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環境義務。但由于我國對能源活動實施的是一種分散的多部門管理模式,從而造成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規不一致,資源重疊和沖突。2005年我國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這些法律已經體現了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目前我國正在抓緊啟動《能源法》立法工作,“能源法將涵蓋能源資源勘探、研究開發、生產運輸、貿易與消費、利用與節約、對外合作、能源安全與監管等諸多環節。”通過一部全面體現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的基礎性法律,強化各級政府的管理職能進一步法制化和規范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適時開征燃油稅,完善消費稅稅制,倡導資源節約型的生活方式,逐步推動建筑節能和交通節能,對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達不到建筑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準施工、驗收備案、銷售和使用。我們必須以最小的資源代價發展經濟,以最小的經濟成本保護環境,通過能源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使能源供應從簡單滿足經濟發展的基本需求為目標,轉向在滿足需求的基礎上重視環境效益的雙重目標,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來源:中國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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