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06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
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會同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起草了《2006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并經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
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年,也是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關鍵一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2005年整頓和規范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全面完成《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提出的2006年各項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開發與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和保護資源的基本國策,堅持依法整治,堅決查處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依法辦礦;轉變礦業經濟增長方式,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整合,提高礦產開發集中度;實行標本兼治,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夯實基礎,全面提升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水平,如期完成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任務,增強礦產資源保障能力,推動礦業又快又好發展。
二、主要目標
2006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總體目標是:治亂工作要全面完成,治散工作要取得顯著成效,治本工作要取得明顯進展。具體要求是:各地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頓任務,9月底前完成自查驗收;各省(區、市)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全面展開,其中礦產資源開發布局不合理的重點礦區、重要礦種的資源整合工作取得顯著進展;全面開展各類礦山企業家底清查;在推進礦業稅費制度改革的同時,實現稅費應收盡收;全面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各項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各地日常監管責任體系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務
(一)從“三查”入手,全面剎風治亂。
1.各地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抓好對各種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全面排查,對正在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全面檢查,對礦產資源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全面清查,不走過場,不留死角,通過全面整頓,逐步建立礦產資源開發正常秩序。
2.在所有重點市、縣全面建立動態巡查制度、舉報制度、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以及聯打制度,建立違法行為日常查處機制,對各種違法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防止各類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的發生。
3.堅決關閉嚴重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在各類保護區的禁采區內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
4.繼續推進鎢、離子型稀土、錫、銻等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專項整治;集中精力對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油氣、鐵、石墨、黃金等礦種以及影響鐵路、公路安全的采礦行為制訂具體措施,開展專項整治。
5.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制止、嚴肅查處相關部門人員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越權違規審批和造成不良后果的違規審批行為。
6.抓好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工作,對“三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分別提出處理意見,依法查處,確保2006年年底前完成案件的處理工作,要篩選一批典型案件掛牌督辦。
(二)從分類管理入手,全面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7.認真執行國家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分類出讓的管理規定,做好礦業權出讓和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出讓程序,嚴格控制協議出讓范圍,制止內外勾結、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大力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各省(區、市)要結合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將對礦業權出讓管理有關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8.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制度,在規范礦業稅費征收的前提下,實現足額征收、嚴格管理。
(三)從規范權限入手,全面規范和加強礦業權管理。
9.按照法定權限,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
10.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審批權限的規定,增強中央政府對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宏觀調控能力。堅決糾正越權發證、大礦小開、分割出讓等違法違規行為。
11.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相關管理制度,規范礦業權管理行為。
12.各省(區、市)要對所有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對因越權發證造成的小礦問題,要加強政策研究,限期分類處理。
(四)從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入手,全面開展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促進規模化開采和集約化利用。
13.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號)精神,增強規劃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的調控作用,科學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加強國家規劃礦區管理。
14.全面部署和開展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實現重點突破。2006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布局不合理礦山的資源整合方案的編制、審批和備案工作,完成重點礦區、煤炭等重要礦種資源整合后的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換證任務。對因布局不合理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要一律先關閉再整合。
15.對于已關閉礦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尚有開采價值資源的,要調整礦區布局,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重新確定開采主體。
16.結合實際,針對不同礦種,按照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制訂礦山企業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使礦山開采規模、礦山服務年限同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實現礦產資源開發的規模化。
(五)從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入手,全面加強礦產開發監管。
17.圍繞整頓和規范工作,摸清礦山企業各類礦產資源家底,加強儲量登記和礦山統計年報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逐步實現全國各類礦山基礎狀況和礦業權網上登記與管理,提高科學決策和宏觀調控能力。
18.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完善各類儲量管理圖件和臺帳,推進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管,探索實施礦山開采專家會診等管理制度。
19.強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管職能,重點加強基層礦產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加強礦政監管力量,保障人員、經費和監管設備,明確職責,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建立查處違法勘查開采行為的快速反應機制。
(六)從總結整頓和規范工作的經驗入手,探索建立礦產資源管理的長效機制。
20.圍繞制訂完善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資質管理辦法,建立礦產資源開發準入制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深入調查研究,加強法制建設,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探索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
四、進一步加強領導,確保2006年整頓和規范各項任務全面完成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將整頓和規范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責任落實的工作機制,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繼續保持高壓態勢。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強宣傳,廣泛動員。各地要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契機,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重大意義、目標任務,擴大社會影響,使合理開發、有效保護、節約利用礦產資源成為礦業權人的自覺行動。
(三)加強研究,建章立制。通過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并切實解決整頓和規范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探索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長效機制,為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奠定基礎。
(四)加強督查,落實責任。各地要對大案要案實行專人負責、掛牌督辦制度,一查到底,絕不手軟。各有關部門要圍繞整頓和規范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組織督查。要建立和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對整頓不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對各地整頓和規范工作組織督查,2006年年底前對各省(區、市)整頓工作組織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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