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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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文件
國土資發〔2005〕198號
關于全面啟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 [2005]28 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指導各地全面啟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抓緊建立由政府領導掛帥,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商務、工商、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組成的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協調行動,聯合執法,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領導小組組成部門。領導小組要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專門力量,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各地要在 2005 年 10 月 15 日前將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的組建情況報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整規辦)。
二、認真做好學習貫徹和宣傳工作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的領導,集中一段時間認真學習貫徹《通知》精神,深刻領會,把思想認識真正統一到國務院的要求上來。
各地要加大對《通知》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宣傳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宣傳國務院開展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大意義和目標任務;宣傳依法行政,建立和維護良好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性;宣傳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提高資源利用水平的科學意義。
各地要在 2005 年底前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集中開展宣傳報道,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把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和國務院的要求宣傳到各家各戶和各個礦山企業,使之深入人心。
三、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堅持整頓和規范相結合的原則,明確本地區整頓和規范的目標,突出階段性工作重點。
要按照 2005 年以治亂為主, 2006 年以治散為主,同時開展相關規范工作, 2007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各項任務的要求,分階段性進行安排。整頓和規范工作的既要涵蓋《通知》要求的六項整頓任務和六項規范任務,又要突出本地區的重點和專項整治任務。對于每項任務,既要提出具體的工作要求,又要明確進度安排。其中,圍繞 2005 年的治亂任務,要全面安排好對各種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正在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對礦產資源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清查的“三查”工作,以迅速遏制破壞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反彈勢頭。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安排好對油氣、鐵、錳、鎢、稀土、石墨、黃金、磷、銻、錫、鎂砂、氟石、滑石、鋁礬土等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礦種,以及影響鐵路、公路和飲用水源安全的采礦行為的專項整治工作。對于每項任務,要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整頓和規范工作責任體系,既要統一行動,聯合執法,又要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形成協調行動、齊抓共管的局面。各地要在 2005 年 11 月 15 日前將上述整體實施方案報送整規辦。
各地要在 2005 年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以逐步實現資源的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為原則,以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為目標,制訂本地區不同礦種資源整合、優化布局方案,并于 2006 年 2 月底前報送整規辦。
四、突出重點,全面啟動整頓工作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以往整頓工作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對本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
(一)對無證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對不具備條件而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有關證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要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對證照不齊全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要由有關部門分類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時限,必須依據國家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的要求予以處理。
(三)對各類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要把握好政策,制訂有效的措施和辦法,及時制止,從根本上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今后如再發生類似事件,要追究當地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四)對礦業權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開采義務,不按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生產,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由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已關閉或停產整頓的礦山,擅自恢復生產的,必須立即關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特別是對群眾反映強烈、新聞媒體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處。
(六)對超層越界開采的,以采代探的,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行,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驗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并予以關閉。
(七)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聯合執法,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執法行為進行全面清查,對查出的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的,一律先免職,然后視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地要在 2005 年年底前完成上述五項工作,在 2006 年年底前完成第六項工作,在 2006 年 6 月底前完成第七項工作。各地要在 2005 年年底前將上述各項工作的完成和進展情況報送整規辦。
五、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各地要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于舉報案件,要登記建檔,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對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要加以保護;要建立獎勵制度,凡舉報情況經核查屬實的,要給予第一舉報人適當徹底獎勵。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重大案件的查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要進行督辦,明確責任和結案期限,落實到人。對有案不查和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建立聯絡員制度。各地要確定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聯絡員,形成省、市、縣聯絡員網,加強聯絡和溝通。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創辦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簡報,反映整頓和規范工作進展動態;及時報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處情況。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一項十分緊迫、任務繁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作為整頓和規范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本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頓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切實把整頓和規范工作抓緊、抓實、抓好,抓出成效。 2005 年年底前,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督查組,分赴各地對整頓和規范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