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審查及下一步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審查及下一步工作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關于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審查及下一步工作實施意見
吉林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06〕68號)精神,各產煤市(州)、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認真編制和上報了煤炭資源整合方案。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對各產煤市(州)、縣(市、區)政府上報的方案逐一進行了審查,擬關閉礦井129處。這次資源整合,通過合法礦井之間的煤炭資源、資金、資產、技術、管理、人才等生產要素優化重組,將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提高礦井單井規模,改變煤礦布局、井田劃分不合理狀況,關閉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達到合理開發和保護煤炭資源的目的。為繼續做好我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結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要求,現提出下一步我省煤炭資源整合與關閉礦井工作實施意見:
一、對批準的整合方案中獨立保留的礦井,“六證齊全”的可以進行煤炭生產;有關證照到期的按程序辦理延續、變更等手續。
二、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原則上無論是整合的主體煤礦,還是被整合關閉的煤礦,都要按照“先關閉后整合”的原則,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后,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立即責令停止井下一切生產活動,有關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或取消采礦經營項目)。暫扣、吊(注)銷證照工作最遲于2006年12月15日結束。
在資源整合方案實施中,被整合的煤礦徹底關閉,整合的主體煤礦“六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整合主體礦井生產系統不改變的,可以不暫扣其相關證照,允許正常生產,直至相關證照到期或進入礦井改擴建施工程序。在礦井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批準后,立即由地方政府責令停止生產,有關部門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或取消采礦經營項目),嚴禁邊建設邊生產。對整合主體礦井生產系統是否改變的認定工作由市(州)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并告之有關部門。
對責令停止生產的整合主體煤礦,由縣級政府通知供電部門限制供電、公安部門依法暫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應,暫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儲存許可證,同時清繳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三、對納入資源整合范圍被整合關閉的礦井和因“六證”不全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關閉的礦井,在有關部門吊(注)銷有關證照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在2006年12月31日前關閉到位。對資源整合后確需利用的井筒可予以保留。
四、對未納入資源整合范圍、資源接近枯竭和生產能力在3萬噸/年及以下等屬于淘汰類的礦井,采礦許可證到期一個關閉一個,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實施關閉。其中屬于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的在2006年12月31日前關閉。
五、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煤礦企業,拒絕進行資源整合或態度消極影響資源整合工作順利開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六、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必須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審批程序。
七、資源整合后新設立的煤礦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進行預核準。
八、省國土資源廳對參與整合的礦井(包括整合主體礦井)先注銷原采礦許可證,對整合后的資源依法劃定礦區范圍并對整合后的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查,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
九、由整合主體礦井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礦井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并按煤礦建設項目程序報批。礦井設計由省煤炭局審批,安全設施設計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批。
十、所有經資源整合后保留的礦井,必須滿足最低設計能力6萬噸/年的井型要求,整合已關閉礦井的必須達到15萬噸/年及以上井型。礦井可采儲量必須滿足同類型新建礦井服務年限一半以上的儲量要求。其中6萬噸井型礦井可采儲量不得小于36萬噸,9萬噸井型礦井可采儲量不得小于126萬噸,15萬噸井型礦井可采儲量不得小于262.5萬噸。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后因資源儲量少不能建設相應井型的煤礦按隸屬關系由各級政府予以關閉。
十一、設計單位要本著提高裝備水平、推行壁式采煤方法、淘汰舊法采煤和礦井木支護方式的原則進行礦井設計,礦井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等生產系統及裝備相應配套,安全生產水平有顯著提高。資源整合礦井設計原則上采用2條斜井開拓,且只許1條井筒作為主提升井提升煤炭。
十二、礦井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經批準后,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嚴禁施工中擅自更改原設計。對因地質條件變化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礦井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的,必須在施工前到原設計單位修改礦井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報原審批單位備案或審批。
十三、煤礦企業必須在設計批準文件確定的建設工期內完工。建設項目完工后,由整合主體礦井法人向設計批準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有關部門按規定組織驗收并審批。對驗收合格的礦井依法頒發相關證照,礦井“六證”齊全后,方可投入生產。
十四、對決定關閉的煤礦,由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證照頒發管理機關認真核對“六證”情況,確保相關證照吊(注)銷工作協調、統一。
十五、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吊(注)銷相關證照;停止供應和清繳剩余火工用品;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十六、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防止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對非法開采和已關閉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發現一處、取締一處,并依據國務院《特別規定》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
十七、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制定煤炭資源整合和關閉礦井實施方案,積極組織,穩步推進,切實落實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在煤炭資源整合和關閉礦井工作中的職責。
十八、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加大對整合礦井的監管力度,落實監管責任,派駐監督人員,專職盯守。要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整合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嚴防參與整合的煤礦非法生產和未參與整合、采礦許可證到期關閉的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對整合期間非法生產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煤礦要立即關閉。十九、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重視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整頓關閉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制定完善的應對措施,落實相關信訪穩定責任制,堅決杜絕群訪、越級訪等情況發生。
二十、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及時研究解決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我省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二十一、各產煤市(州)和省屬煤礦企業煤炭資源整合后保留和關閉礦井情況表由省煤炭局另行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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