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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的通知

2007/3/12 0:00:00       

 

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7] 26號

 

關于印發《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礦產儲量管理,適應礦業發展的需要,我部組織編制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以補充完善儲量標準規范體系,現印發執行。請轉發有關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doc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為規范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依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3908-2002)國家標準及《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0033-2002)等行業標準的要求,現就核實報告編寫作如下規定:

一、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適用范圍

因礦業權設置、變更、(出)轉讓或礦山企業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對資源儲量進行分割、合并或因改變礦產工業用途或礦床工業指標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等,致使礦區資源儲量發生變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資源儲量或結算保有的(剩余、殘留、壓覆的)資源儲量,應進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煤炭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適用本技術要求的基本原則。

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技術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委托人應提供全面、真實的核實所需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應由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和核實,對核實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科學性負責。

3. 核實報告應系統收集、整理礦區范圍內相關的以往地質勘查、礦山開采、選礦、開采技術條件和礦山經營等各項資料,尤其是開采過程中取得的新資料、新認識,能夠反映最新勘查、開發和技術經濟的研究成果。

4.核實工作一般以現有資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礦工程為基礎,開展必要的地質測量、取樣、測試、化驗等工作。如果核實區的勘查程度達不到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應補充地質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補充勘查報告。

(二)具體要求

除收集整理礦區原有資料外,主要利用礦山現有探、采工程,調查礦區地質構造、礦體特征、礦石特征及開采技術條件的變化,重點補充礦層厚度、礦石質量、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資料,圈定采空區范圍,核實礦區資源儲量。視核實工作實際,開展以下主要地質工作:

1.地形地質圖修測和測量工作

應利用原控制網點坐標成果,對發生變化的地形和地質現象進行修測,用全儀器法對采探工程實測。

2.開采(或采空)范圍測量工作

應用儀器或半儀器法實測,以正確圈定范圍。

3.編錄與采樣

對新增探、采礦的坑道、鉆孔等工程,均應進行編錄,研究礦層厚度等特征及其變化。按樣品采集要求,用較原勘查工程控制網度加密的間距,對坑、鉆、開采范圍內礦層進行采樣,控制礦層厚度及礦石質量。

4.采空區、壓覆區的核實

采空區必須現場核實和邊界勘定。壓覆資源儲量估算必須有批準文件為依據,對未經批準的事實壓覆,應現場核實和邊界勘定,按有關規范估算資源量。

5.樣品化驗與質量檢查

主礦產、共生礦產均應作基本分析,伴生組分可作組合分析;分析質量檢查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改變礦床工業指標或采用不同于規范推薦的一般工業指標、改變開采對象、改變礦產工業用途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除開展上述工作外,還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工業指標論證,并對照相應礦種的行業標準確定勘查程度,估算資源儲量。已生產礦山,還應按原工業指標和新工業指標分別估算資源儲量,列出變化、消長關系。

對于沒有采礦活動,且未增加新的探礦工程和改變工業指標,只是進行資源儲量分割、合并的,核實地質工作可以適當簡化,以核清資源儲量及消長關系,滿足核實目的要求為準。

6.開采技術條件評價工作

重點針對礦床開采后開采技術條件發生的變化開展工作。

1)水文地質

調查、收集開拓工程和采空區現狀,礦山排水系統及防、治水設施情況;觀測對井巷充水的主要含水層、出水點位置、涌水方式及涌水量;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位觀測孔開展動態觀測;收集歷年各中段水平的涌水量及礦坑總涌水量;研究礦坑涌水量與降雨量、匯水面積、錯動面積、開采深度的關系,估算降水入滲系數,建立涌水量計算公式;簡述采礦過程中出現的水文地質問題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工程地質

調查、收集采礦系統所揭露的各類工程地質巖組的工程地質特征及結構面的發育程度和組合關系以及對采礦的影響;收集礦山開采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工程地質問題和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3)環境地質

地形地貌已發生重大變化時,應修測環境地質現狀圖。重點調查、收集開采過程中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類型、性質、誘發因素、危害對象及程度等)和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礦山采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

4)瓦斯地質和煤自燃趨勢

應充分收集鄰近生產礦井、煤窯瓦斯的對比資料,有條件時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預測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并估算煤層氣資源量。調查地表、淺部及礦井內煤層自燃情況,收集開采煤層的最短發火期記錄,評價煤的自燃性。對煤樣進行分析鑒定,評價井田的煤塵爆炸危險性。

三、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要求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編寫應遵循《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0033-2002)的原則要求。具體補充要求如下:

1.報告名稱統一為:××省(市、自治區)××縣(市、自治縣、煤田)××礦區(礦床)××礦段(井田)××礦(礦種)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核實報告如將原報告范圍分割,則在原報告名稱中的礦區后增加××礦段或××礦××礦體或××~××勘查線等。并說明分割原因和原則。

2.核實報告的范圍、對象原則上應與原勘查范圍(即礦區、井田、礦段、塊段)保持一致。若因礦業權設置被分割,或范圍發生變化,除應對“報告”名稱按前述原則處理外,還應在 “前言”、“資源儲量估算”部分詳細敘述變化范圍、對象,并與原報告對應范圍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

3.核實工作承擔單位應結合礦床特征、礦區實際情況及委托人的具體要求,以“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為基礎,擬定切合礦山實際的報告編寫提綱,進行報告編寫。因投資人意見而偏離提綱要求的,應在核實報告中說明。

4.核實報告應客觀、準確地反映核實工作成果,內容要根據核實目的,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及資料的繼承性,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5.核實報告應重點闡明目的任務;擬建、在建礦山開發建設、開采情況和本次工作情況;礦體特征;新的選冶工藝成果;資源儲量估算和資源儲量變化因素;礦區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條件的變化新認識;礦山生產中的安全隱患;礦床開采技術條件變化及新認識;存在問題及預防、治理建議。本次核實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質量也應進行評述。

6.對核實范圍內具有一定規模,可以綜合回收、有經濟意義的共伴生礦產,應進行綜合回收可能性的研究評價和估算資源儲量。

7.關于資源儲量估算

1)工業指標:選取不同于規范推薦的一般工業指標或改變工業指標應提供由具有設計資質單位編寫的工業指標推薦書或論證報告。涉及向國家交納價款的資源儲量核實,按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量。

2)開采礦區,采空區消耗資源儲量,應以實測的開采范圍、礦層厚度、品位資料為依據進行估算。

3)在原報告基礎上,按許可證范圍對壓覆礦產資源、采空區以及保有礦塊范圍等進行塊段劃分,并分塊段進行資源儲量估算。

4)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應結合礦產勘查開發實際情況,確定可行性評價程度和地質可靠程度。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GB/T17766-1999)和各礦種地質勘查規范行業標準核定保有資源儲量類型,并在核查報告中詳細敘述各類型礦產資源儲量的劃歸條件。

5)核實報告估算的消耗(開采、損失)、保有資源儲量,應與原報告計算或統計(或分算)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并陳述變化因素。核實的資源儲量應注明截止時間,并分別按礦體(層)對消耗、保有、累計查明的資源儲量進行統計。設置礦業權的還應按許可證范圍內、外分別統計,不得直接用原報告資源儲量減消耗資源儲量求保有資源儲量。礦區中的各種壓礦,資源儲量估算應有壓覆礦產資源批準文件為依據,未曾批準的事實壓覆應在本次核實工作中一并核清,以專門章節敘述。

8.核實報告要求的附圖、附表、附件可根據礦床(礦種)的特點、工作程度做適當增減。

附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1前言

1.1概況

闡明項目原由,礦業權人(投資人或礦山企業擬建、在建單位)提出的核實目的、任務及具體要求和地質資料依據。

說明工作區(礦區、井田、礦段或××礦區、井田、礦段的××部分)的位置(位于縣城方位、直距)、行政管轄。工作區礦業權設置情況,包括許可證起止邊界拐點號、地理坐標、面積及有效期。

1.2以往地質工作概況

簡述工作區本次核實前歷次地質勘查(或資源儲量核實)至本次工作情況、提交的勘查報告及批準(或認定、備案)機關、文號、批準(或認定、備案)的資源儲量和主要結論,說明各報告的勘查范圍、對象、與本報告的關系、在本次核實范圍內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及可供本報告利用的周邊工作量。

1.3礦山設計、開采和資源利用概況

已建設、開采的礦區應詳細敘述建設、開采時間、設計單位、設計采選礦石規模、開采范圍、開采對象、開采深度、開拓方案、采礦方法、實際達產采選規模、采空區分布情況,歷年采出礦石量、金屬量、損失量、貧化率,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累計資源儲量及探采對比變化情況。說明開采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說明礦山生產成本、供銷情況及經濟效益。

1.4本次工作情況

敘述本次工作時間、經過和投入工作、完成各項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質成果等。列出核實后的各類資源儲量。

1.5特別情況說明

2.工作區地質

簡述工作區所處區域地質構造位置、基本地質(地層、構造、巖漿巖、變質作用等)概況。

2.1礦床特征

綜合敘述礦體(層)賦存層(部)位、控礦條件、礦體(層)數量、總體分布范圍(具體地段、長度、寬度、延深)、總體產狀以及對礦床的新認識。

2.2礦體(層)特征

分礦體敘述(經開采的則對礦體的保有部分分別敘述)。

簡述主礦體(層)的具體賦存部位、空間位置、分布范圍、與上、下礦體的關系(或距離),礦體(層)形態、產狀、規模(長度、寬度、延深)、礦層厚度、有用組分(品位含量)、含礦率(含礦系數)、荒料率及變化。對次要礦體(層、或小礦體)可列表反映基本特征。以插圖形式反映礦區內礦體(層)平面分布范圍。

礦體(層)規模、數量、形態發生重大變化的礦區和因變更工業指標而需核實的,應補充以下內容:礦體(層)連接對比標志、依據,礦體最大最小埋深、賦存標高、礦層厚度、品位變化規律,主礦體(層)控制程度和資源儲量所占比例。并以插圖形式反映礦體重新圈定前后的變化情況。

2.3礦石質量

2.3.1礦石物質組成

簡述礦石物質組成,礦石結構、構造,礦物共生關系。

2.3.2礦石化學成分

敘述礦石主要有用、有益、有害組分含量、賦存狀態、變化和變化規律;對利用化學組分用途改變為以物理性能為主要指標的礦種,應對其物理性能進行詳細評價。

2.3.3礦石風(氧)化特征

簡述礦石風(氧)化特征,闡明氧化、混合、原生帶劃分依據,“三帶”的分布范圍、深度。

2.4礦石類型和品級

簡述礦石自然類型、工業類型(品級),說明各自然(工業或品級)類型礦石在礦體(層)中所占比例及分布規律。

2.5礦體(層)圍巖和夾石

簡述主礦體(層)上下盤圍巖巖性及礦體(層)夾石巖性、數量、分布、規模(長、寬、厚度)及有用、有益、有害組分的大致含量,對礦體(層)完整性的影響程度。

2.6礦床共(伴)生礦產

簡敘共(伴)生礦產種類,結合新成果說明各組分含量、總量,評價綜合開采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意義。

3.礦石加工技術性能

簡要敘述勘查期間礦石加工技術試驗種類、采樣種類、選礦方法、試驗流程和成果、推薦工藝流程。勘查完成后又進行了礦石加工技術試驗的礦區應詳細敘述新成果。

已開采礦區應詳細敘述生產選礦(或加工)工藝流程、列表反映歷年選礦(加工)成果(包括:礦石入選品位,精礦、尾礦品位、產率、回收率或物性指標等),對礦石主要組分工業利用和共(伴)生礦產回收進行評述。

4礦床開采技術條件

4.1水文地質

4.1.1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及開采后的變化

敘述礦區水文地質條件的現狀:闡明未采礦體主要分布標高,礦體最低標高,當地侵蝕基準面標高及礦井最低排泄面標高。礦山開拓方式和采礦方法。礦山疏排水影響范圍內各含水層、斷裂破碎帶以及與地表水體水力聯系的變化情況,地下水補、逕、排條件的變化;闡明礦井的直接與間接充水因素以及上部采空區對深部充水的影響;分析勘查報告估算的涌水量和歷年礦井系統涌水量的差異,利用礦井實際涌水量資料估算下一水平的涌水量;指出礦山開采過程中發生的主要水文地質問題,產生原因,礦山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效果,評述對礦山開采的影響;預測分析礦山深部開采可能誘發或者加劇水文地質問題及變化趨勢,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說明礦山供水水源地現狀。對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重新作出評價。

4.2工程地質條件及開采后的變化

4.2.1工程地質條件現狀評價。闡述井巷和采區揭露的工程地質情況,根據井巷支護、露采邊坡的現狀,對其穩固性重新作出評價。評述礦區內已發生的工程地質問題、發生部位、產生原因、對采礦的影響程度,礦山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4.2.2工程地質條件預測評價。預測未來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誘發或加劇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對礦區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重新作出評價。

4.3環境地質條件及開采后的變化

4.3.1礦區環境地質現狀評價。評述礦區存在的自然災害對開采的影響;敘述礦山建設以來,工程經濟活動中誘發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危害對象及影響程度,分析影響和破壞的主導因素,礦山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其效果。

4.3.2礦區環境地質預測評價。分析預測礦山未來的工程經濟活動可能誘發或加劇的環境地質問題。根據礦山類型、生產規模、開采方式,結合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對可能發生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作出預測評價;對上述環境地質問題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對礦區環境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重新作出評價。

4.4煤炭安全生產綜合評價。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要求,對煤層瓦斯突出可能性、煤的自燃趨勢以及煤塵爆炸性進行預測和評價。

4.5其他開采技術條件變化、評價及防治措施建議

4.6開采技術條件小結

簡述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的主要問題和類型,在綜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重新確定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復雜程度的綜合類型(3類9型)。

5核實地質工作及質量評述

礦區勘查后未進行開采或僅局部(少量)開采的礦區可簡要的敘述或僅寫相應的工作,但新老規范在勘查類型劃分上有差別的應按新規范重新確定勘查類型、論述勘查工程間距;進行了核實補充工作和礦山地質工作(或生產勘探)的礦區,應包括以下內容。

5.1生產勘探(探礦)方法、工程布置原則

簡述礦床勘查類型,采用的勘查工程間距。

敘述生產勘探(探礦)的工作方法、手段,工程布置原則,實際工程控制間距,完成生產勘探(探礦)工作量。

5.2生產勘探(探礦)工程質量評述

說明各項工程使用目的,評述其取得的地質效果。說明鉆孔質量并進行質量評述。

5.3生產勘探(探礦)工程測量及質量評述

說明生產探礦鉆孔、坑道等測量方法、引用的控制網(點)及精度,采用坐標系統,對各項測量方法及質量進行評述。

5.4采樣、化驗及質量評述

5.4.1采樣及質量評述

分各類試樣敘述采樣方法、規格,評述質量;大型選礦試樣應說明取樣地點、采樣方法、規格、樣品組成的礦石類型、品位,評述樣品的代表性。

5.4.2化驗及質量評述

簡敘樣品加工;敘述各類樣品基本分析(物性試驗)、全分析、組合分析項目,試驗方法,內、外檢情況和質量。具有相應資質化驗室的化驗結果方能采信。

5.5探采對比

對比的基礎是最近批準(或認定、備案)的報告(以簡稱最近報告)。

5.5.1構造

根據礦山生產資料,與最近報告對比,敘述核實區內的構造變化情況,巖漿巖對礦體破壞、影響的變化情況。

5.5.2礦體(層)特征

與最近報告對比,說明礦體的數量、形態、產狀、規模、厚度、結構、空間位置(煤層的可采性、穩定性)等的變化情況,以及礦石質量(品位、煤質等)的變化情況。

5.5.3開采技術條件

根據礦山生產資料,敘述含水層厚度、富水性、斷層導水性等水文地質特征及礦井實測涌水量與最近報告的差異,并分析其原因。說明工程地質條件的變化情況,對于煤礦應重點分析對比煤層頂底板、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火傾向、地溫及地壓特征與最近報告的差異。

5.5.4勘查工作

分析評述原勘查工程的布置、勘查方法、手段的選擇,勘查類型的劃分、勘查工程間距的確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6資源儲量估算

6.1資源儲量估算工業指標

說明采用或變更的工業指標文件、文號及內容。

6.2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對象

敘述資源儲量估算的范圍(綜合礦體分布的拐點并編號及其坐標、埋藏深度)、具體礦種和礦體(層)號;開采礦區已設置采礦權的,應分采礦許可證內、證外(或設計范圍內、外)等,分別估算消耗、保有資源儲量。

6.3資源儲量估算方法選擇依據

說明核實的方法,如對于保有資源儲量的核實是采用重算的 方法,還是先算采空區消耗的資源儲量,后從總量中扣除的;對于未動用塊段是如何核實的,跨邊界塊段是如何分割的等。并論述選擇估算方法的依據及合理性,寫明采用的資源儲量估算方法和估算公式。

6.4資源儲量估算參數確定

敘述單工程厚度、平均品位,塊段或剖面平均厚度、品位、面積、體積質量(體重)和礦體(層)平均品位及各種校正系數(含礦率、荒料率、巖溶率)等參數計算、測定方法及特高品位(特大厚度)處理原則。說明各類數值單位及數據取舍原則。

6.5礦體(層)圈定原則

根據礦床地質特征、控礦因素和礦體(層)變化規律,分別敘述單工程礦體(層)圈定和工程間礦體(層)連接、內(有限)外(無限)推斷原則。

6.6采空區(或壓覆礦產)邊界圈定

說明采空區分布情況、采空區邊界圈定原則和依據;壓覆礦產地段,應敘述壓覆礦產邊界圈定原則及處理方法。

6.7塊段劃分

說明資源儲量估算塊段劃分原則和塊段編號方法(注:盡量沿用原塊段劃分,對已采或采礦權設置部分,可在原基礎上作進一步劃分)。

6.8資源儲量類型確定條件

根據礦體(層)的地質可靠程度、可行性評價(礦山開發程度)確定的經濟意義,對資源儲量類型進行劃分。具體敘述各類型保有資源儲量劃歸條件及空間分布。

6.9資源儲量估算結果

說明礦區(井田、礦段)截至××××年××月底保有、消耗、累計查明資源儲量,保有各類型資源儲量比例,以及各類資源儲量的平均品位。也可以匯總表反映許可證范圍內、外各礦體(層)保有、消耗、累計查明資源儲量以及各類資源儲量的平均品位。

6.10共(伴)生礦產資源儲量估算

說明共(伴)生礦產資源儲量估算采用的工業指標,計算方法、參數確定原則、計算結果(可用插表或與主礦產資源儲量表合并),并評價其可靠程度。

6.11資源儲量估算中需說明的問題

說明資源儲量估算中與前敘原則不一致的特殊處理的問題,說明問題應闡明理由、處理原則、方法及評述其影響程度。

6.12資源儲量變化情況評述

通過資源儲量結果對比,闡明資源儲量變化,對已上表的資源儲量進行準確的扣減,避免重復統計,同時分析資源儲量變化的原因,指導進一步工作。

對比的基準是最近正式批準(或認定、備案)的報告,或者者雖未正式批準(或認定、備案),但已上表的資源儲量(以下簡稱最近報告)。應用關系圖說明本次核范圍與最近報告范圍的關系,用文表說明重疊范圍內資源儲量(含礦石量、品位、金屬量)的變化情況,并分析變化的原因。

7礦床開發經濟意義研究

礦床開發項目已做過可行性研究或經開采后經濟意義不改變的礦區若開采方式不變可略此章。若改變經濟意義和改變礦產工業用途、變更工業指標的礦區,應根據生產實踐,對改變的指標進行經濟論證(也可將工業指標論證成果作附件)。報告中簡要摘述礦床開發需求程度、建設開發方案及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可行性研究的基本結論對礦床開發經濟意義及時效性做出評價,提供礦山開發的財務內部收益率、財務凈現值、總利潤、投資回收期、投資利潤率等。

8結語

8.1對資源儲量核實取得的主要成果、新認識、資料完備程度作出概括的、結論性的評述,對今后礦山開發經濟效果做概括性的評述。

8.2評價開采技術條件,指出需防治的主要問題。

8.3指出礦山今后生產勘探(探礦)和開采、礦石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和建議。

8.4建議注銷核實的保有(占用、壓覆、殘留)資源儲量情況。

    

1.礦區交通位置圖(可作報告插圖)

2.礦區(井田、礦段)地形地質圖(圖中應反映原勘查范圍。有采礦權設置的,應表示采礦權范圍、拐點號及坐標)

3.含礦巖系(或礦層)柱狀對比圖

4.勘探線剖面圖(采用剖面法估算資源儲量的,可與資源儲量估算圖合并)

5.資源儲量分布縱投影圖(陡產狀礦體剖面法估算資源儲量時附)

6.資源儲量分布平面圖(緩產狀礦體剖面法估算資源儲量時附)

7.資源儲量估算圖(平面、縱投影圖)

上述附圖5、6、7中,除應表示現估算資源儲量內容外,還應反映原勘查報告資源儲量分布范圍、礦權許可證范圍、本次核實范圍及拐點坐標。

8.全部新增工程原始編錄圖(坑、槽探素描圖、鉆孔柱狀圖)、中段平面圖

9.采礦工程分布平面圖

10.其它圖件(根據不同礦種礦床及勘查手段確定)

11.礦區水文地質圖

12.礦區工程地質圖

13.礦區環境地質圖

11~13號圖可按開采技術條件復雜程度附其一或綜合圖件。

14.井巷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圖

15.地下水、地表水、礦坑水動態與降水量關系曲線圖

16.礦坑涌水量估算圖

17.礦床主要充水含水層地下水等水位(水壓)圖

18.礦體直接頂(底)板隔水層等厚線圖

19.巖石強風化帶厚度等值線圖

20.露天采場邊坡穩定性分區圖

  

1.新增工程測量成果表

2.新增工程質量一覽表

3.新增各類樣品分析、測試、鑒定成果表

4.新增化驗結果質量(或內、外檢對照表)統計表

5.資源儲量估算表,包括:

1)單工程礦體(層)厚度、平均品位計算表

2)斷面或塊段平均厚度、品位計算表

3)體重、濕度測定結果表(也可作正文插表)

4)斷面或塊段面積測定表

5)塊段資源儲量計算表

6)消耗、保有、累計查明資源儲量總表

6.地下水、地表水、礦坑水動態觀測成果表

7.礦坑涌水量估算表

8.井、泉、生產礦井和老窿調查資料綜合表

9.水質分析成果表

10.礦區環境地質調查資料匯總表

 

  

1.礦石加工技術性能或物理性能試驗報告

2.可行性研究或工業指標論證報告

3.有關確定工業指標的文件

4.原“勘查報告”審批(認定、備案)文件

以上附圖、附表、附件可根據礦種特點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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