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工業局:
全省91個產煤縣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已經省批復完畢,根據省政府187號省長令《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為了加快審批建設進度,省局下發了《關于加強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晉煤規發(2006)269號],簡化了整合改造礦井的建設審批程序,明確規定列入資源整合建設的礦井不再進行辦礦和增能、立項、可研審批,直接進行礦井資源整合地質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查;并規定資源整合建設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的礦井由各市局審批,報省局備案登記,30萬噸/年以上的報省局審查批復。同時,省局又下發了《關于嚴格煤炭資源整合建設礦井設計審查標準的通知》[晉煤規發(2006)410號],規范了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工作。為了進一步搞好此項工作,現就整合礦井和單獨保留且能力發生變化的礦井有關審批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經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核準的單獨保留且生產規模發生變化的礦井,也不再進行辦礦、增能和立項、可研審批,直接進行礦井地質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查。
二、省整合方案批準的整合及單獨保留且能力發生變化的礦井,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及以下的項目,其礦井地質報告和初步設計由各市煤炭工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并依照省局《關于加強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晉煤規發(2006)269號]的規定,報省局備案登記。
三、省整合方案批準的整合及單獨保留且能力發生變化的礦井,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上的項目,其礦井地質報告和初步設計由各市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初審后,依照省局《關于加強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晉煤規發(2006)269號]的規定,上報省局審查批復。
四、各煤炭地質勘查單位、各設計編制單位要嚴格按照省局下發的《關于加強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晉煤規發(2006)269號]和《關于嚴格煤炭資源整合建設礦井設計審查標準的通知》[晉煤規發(2006)410號]的規定和國家規范要求,采取查閱相關資料和現場勘察結合的方式,認真編制礦井資源整合地質報告和礦井設計,編制單位所提交的礦井資源整合地質報告和礦井設計的基礎資料必須準確真實可靠,并對報告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五、根據省安監局、國土廳、煤炭局等12個單位聯合下發的《關于轉發<關于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晉安監煤字(2006)269號],省整合方案批準的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下的整合礦井,可采儲量在1000萬噸以上的,可調整為30萬噸/年規模建設(名單由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下發);可采儲量在1000萬噸以下、整合方案批準建設規模為21萬噸/年和15萬噸/年的煤礦按原批準規模建設;可采儲量在1000萬噸以下、整合方案批準建設規模為9萬噸/年的整合礦井由各縣、市組織進行進一步整合。所有整合礦井均要按照晉煤規發(2006)269號文規定履行地質報告和礦井設計審批及備案登記手續。
六、各市煤炭管理部門要規范礦井資源整合地質報告和設計的審查、審批及上報等管理工作,并在審查地質勘查報告時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地質勘探單位編制的《山西省××縣××煤礦地質勘查報告》名稱變更為《山西省××縣××煤礦資源整合地質報告》。
2、資源整合地質報告必須達到設計規范規定的勘察程度要求。
3、地質部門在編制地質勘查報告時,必須查清井下采掘現狀、采空區、火區、古空區積水等。對采空區、火區、古空區積水等有勘探成果的附勘探成果報告,未做勘探工作的附專門的調查報告。
4、為確保所報資料的準確性,其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圖要求加蓋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及地質勘探部門測繪專用章。
七、各市煤炭管理部門既要從嚴又要加快項目審批和上報工作,在所上報的文件后應附《專家審查意見》和《審查專家名單》,并認真及時履行項目備案登記,嚴禁批小建大,凡未履行項目備案登記的礦井一律視同違規建設。
八、各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源整合改造礦井的監管工作,審批手續不全的礦井不得進行施工作業,更不得違法生產。要采取專人盯守、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確保整合礦井不違規建設、不違法生產。對擅自建設或生產的礦井要嚴厲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予以關閉。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四日(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