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評估委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礦業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
暫行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出讓礦業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礦業權評估機構登記制度
凡在我省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經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登記后,方可從事我省出讓礦業權的評估工作。
(一)評估機構書面向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窗口辦提出在我省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評估機構簡要介紹,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機構的設立、組織結構、主要業績、業務范圍、分支機構等情況;
2、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業權評估資格證(復印件);
3、有代表性的、經國土資源部確認的采礦權評估報告和備案的探礦權評估報告;
4、評估師及業務人員清單(含姓名、年齡、學歷、專業教育經歷等)及專業職稱證書、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和礦業權評估培訓結業證書等證書的復印件;
5、評估機構上年度總結報告及國土資源部年度檢查的結果。
(二)省廳窗口辦在收到評估機構的登記申請資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負責礦業權評估管理的處室并會同法規處、資源儲量處、地勘處、礦管處、財務處、監察室,分別提出是否同意登記及其理由的初審意見。
(三)負責礦業權評估管理的處室將評估機構申報的登記申請資料和處室初審意見匯總后,交廳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廳長辦公會決定同意登記的,下發同意登記通知書;不同意登記的,則下發不予登記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理由。
申請在我省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登記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組織工作由負責礦業權評估管理的處室負責。
每年礦業權評估機構的登記工作結束后,在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公布在我省登記的評估機構名單。
第四條 委托評估及價格
(一)委托評估機構的選擇。需要進行評估的礦業權,經登記機關批準,在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網站(www.jxgtt.gov.cn)上進行公告擬評估項目,提出評估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公告期為15天。在我省登記后的評估機構均可報名參加。
根據報名參加的評估機構,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在公告期滿5個工作日內采取編號的辦法,公開搖號。搖號時,由各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搖出的號所對應的機構為被委托機構,登記管理機關當場向被委托機構簽訂委托書。
為了提高評估效率質量,一個評估機構一次最多被委托評估三個礦業權,并且不能轉給別的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如果一次有四個或四個以上礦業權評估,某一評估機構在搖號時中到三個,后面就不能再參與搖號。
(二)評估費用標準。按礦業權登記發證權限,由登記發證機關委托,委托評估價格參照如下標準執行:
1、礦業權評估價值50萬元以下的,評估費用為1萬元;
2、礦業權評估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100萬元的,評估費用為2萬元;
3、礦業權評估價值100萬元(含100萬元)-300萬元的,評估費用為3萬元;
4、礦業權評估價值300萬元(含300萬元)-500萬元的,評估費用為4萬元;
5、礦業權評估價值500萬元(含500萬元)-1000萬元的,評估費用為5萬元;
6、礦業權評估價值1000萬元(含1000萬元)-2000萬元的,評估費用為6萬元;
7、礦業權評估價值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 評估費用為10萬元。
第五條 評估機構被委托后,根據國家礦業權評估的有關規定,秉著客觀、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公認的評估辦法進行礦業權價值評估。要有兩名以上國土資源部認定的有評估師資質的本評估機構工作人員深入到現場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實事求是做出評估報告。
第六條 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在3年內不接受該機構在江西省境內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
(一)有二份(含)以上評估報告得不到確認或經查實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接受委托后,又無正當理由不進行評估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評估工作的。
第七條 專家評審和評估結果確認。評估機構編制的礦業權評估報告,由委托單位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從專家數據庫中根據不同礦種和開采方法隨機選擇評審專家,小型礦山以下選擇3名專家、中型礦山選擇3—5名專家、大型礦山選擇5名專家。
經專家評審后的評估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辦公會或國土資源部確認。
第八條 專家評審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參照如下標準執行。
評估結果500萬元以下的,支付1000元;
評估結果500萬元(含500萬元)-1000萬元的,支付2000元;
評估結果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支付3000元。
第九條 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
為規范礦業權評估行為,提高我省礦業權評估行業的執業水平,省國土資源廳每年年底對在我省登記的礦業權評估機構開展年檢工作。年檢的主要內容是:
(一)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執業資格及制度建設情況。主要包括:礦業權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和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是否擁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專職礦業權評估師和相應的地質、采礦、選礦等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建立了內部技術質量控制、財務管理、評估報告檔案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
(二)礦業權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執業質量情況。主要包括:礦業權評估機構遵守《礦業權評估指南》等技術標準規定和職業道德規范情況;是否存在迎合不正當要求搞虛假評估、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損害礦業權人利益的行為;在承攬項目過程中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行業監管制度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礦業權評估機構是否按照《礦業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及時將礦業權評估報告按照管轄權限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確認。
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年檢情況,隨機抽取1-2份評估報告,委托相關的機構進行評估復核。
對年檢不合格的評估機構,注銷其在我省評估的登記資格。
第十條 礦業權評估費和專家評審費列入礦業權出讓成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