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日前審議的《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規定,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一人還將處以100萬元罰款。(《新京報》7月26日)
在一個安全生產條例中對發生事故的非法違法煤礦規定經濟處罰,似乎有些不合立法邏輯。只要安全監察部門做到了嚴格依法,非法違法煤礦企業自然就沒有生存的空間,更談不上發生事故。若仍有抗法者堅持要開辦非法違法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也應及時查處,而不能任其開工,進而違法生產,既然違法在先,事故在后就是必然。
當然,有法律就有違法。出現幾處非法違法煤礦也并不奇怪。但煤礦畢竟不是一個可以隨身或隨時能隱藏的東西,它得有礦井,有工人,有機器,還有更多顯眼的東西。要預防、發現并查處非法違法煤礦,應該說并不困難———假如這些非法違法煤礦的后臺老板或保護傘硬不過當地安監部門的話。
所以,如果立法要規定非法違法煤礦發生安全事故之后的責任,就應該重點去規定安監部門的責任,而不是主要針對礦主。比如,明知當地有非法違法煤礦卻聽之任之,不查處,不制止,對安監責任人又該如何處罰?如果安監部門的責任規定到位了,安監人員也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了,再對非法違法煤礦規定經濟上的重罰也就沒多大必要。
但我們也要看到,非法違法煤礦是個實定的存在。只要哪兒的安全監管疲軟,它就會在哪兒出現。安全監管疲軟一是被監管者的“保護傘”太大,安監被迫疲軟;二是監督安監人員的檢察權疲軟,對安全監察領域的瀆職犯罪,檢察機關不重視、不查處、不追究。相比起法律信仰而言,違法意識的傳遞速度更快,尤其是在政府部門做出違法示范之后。當某地出現了一個非法煤礦,安監部門基于種種原因聽之任之不作為;檢察機關對安監部門的瀆職,也同樣聽之任之不作為。反過來,檢察機關的瀆職,將極大地放縱并加劇安監部門的瀆職,安監部門的瀆職又會放縱并加劇非法違法煤礦對安全生產的不作為。在我們這個對“民以吏為師”極為尊奉的古老國度里,司法違法和行政違法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是不可估量的。
相比起對非法煤礦的經濟重罰而言,對瀆職行為的追究以及對非法煤礦的監管并非無法可依。窘困的是,檢察機關和安監部門還做不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煤礦安全問題而言,執法的難度遠大于立法。煤礦安全監控的關鍵也正在于執法不能,而不是立法缺失。但每一次煤礦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之后,相應的反思都會指向立法,緊隨反思的善后也會是完善立法。只是,我們真的缺乏這些法令嗎?從法律到法規,從規章到政令,從中央到地方,于煤礦安全領域,已經充斥著大量的重復立法,一道接一道的禁令也在每一個年度里三令五申。制定法令、提高處罰已經成了每次安全事故之后的慣常程序,不幸的是,這些不斷重復的立法也是歷次事故反思的終結。而執法,似乎并不是執法者所急于解決的事。
在網上隨手搜了一下,驚奇地發現,一份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頒行的《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中赫然寫著,“非法違法煤礦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1人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所謂《條例》新規,原來早已有之。不妨借問一下安全監管部門,在《決定》施行后的近兩年時間里,你們可曾執行過這一罰則?
《決定》仍在生效中,《條例》又將出臺。內容上的一再重復并不會相應帶來規則的被執行,倒很有可能又增添了一份“紙面上的法”。這正應了紀伯倫筆下的《法律》所說,“你們樂于立法,但更樂于破壞它們。如同海邊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著將它們推倒。”而煤礦安全的維系,當然在這樣的“法律沙塔”之外。
來源:羊城晚報
煤炭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網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為"煤炭網zxbline.com "獨家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在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違反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轉載并注明其他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著本網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違反者本網也將依法追究責任。 如本網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盡快來電或來函聯系。
網站技術運營:北京真石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遠大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網數字科技有限公司
總部地址:北京市豐臺區總部基地航豐路中航榮豐1層
京ICP備18023690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010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