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發布《關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446號,以下簡稱《通知》),首次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標志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費用分攤制度的正式啟動。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并結合國際經驗和我國實際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后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費用分攤制度,并于2006年6月,對除農業生產外的銷售電量每千瓦時征收1厘錢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對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金額小于應支付電價補貼金額的省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短缺金額頒發同等額度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證,以電網企業之間配額交易的形式實現附加資金的統一平衡。
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金額合計2.6億,包括發電項目38個,裝機容量141.4萬千瓦;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5個,總裝機容量1940.8千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5個。吉林、內蒙古東部、新疆和西藏四個地區省級電網企業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短缺金額分別為3498萬、2416萬、3247萬和10萬元,將分別通過與浙江、山東、江蘇和河南省級電網企業進行配額交易實現資金平衡。《通知》同時要求電網企業限時結清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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