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下午,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對左云縣胡泉溝煤礦“9·19”重大責任事故案作出一審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原煤礦副礦長林光理有期徒刑5年,判處原煤礦承包人楊德斌有期徒刑4年,判處原煤礦礦長張二栓有期徒刑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左云縣胡泉溝煤礦于1988年建井,1990年投產,為地方國有煤礦。2001年2月,由左云縣鵲兒山鎮胡泉溝村經營。2005年9月3 日,鵲兒山鎮政府任命張二栓為該礦礦長(但法人代表一直延用前任李英的名字)。2006年11月30日,被告人楊德斌承包該礦后,在楊的提議下,鎮政府于今年4月23日任命林光理為生產礦長,楊明獅為安全礦長,楊明民為機電礦長。但由于楊明獅、楊明民不懂安全、機電工作,實際工作中,安全由楊光理、林華負責,機電工作由電工黨新義負責。今年9月19日20時30分,運輸巷道(距井下300米處)頂板垮塌,砸壞吊掛于頂板的電纜,造成電纜短路著火,引燃木棚、浮煤、煤層,致當日在井下工作的42人中,24人逃生,18人被困井下。在井下工作的運輸隊長林宗幸電話向林光理匯報了情況,林便讓電工黨新義下井查看。安全大隊長林華、材料運輸隊長黃一華知道后也隨黨新義一同下井查看。三人下井后不久,井下發生爆炸。隨后,林光理給氧氣呼吸器充好氧后給楊德斌打電話報告了情況即下井查看,當行至距井底100-500米處時,先后看到黨、黃、林三人已遇難,后因煙霧較大、能見度低被迫撤出。被告人楊德斌趕到現場后,隨即向鵲兒山鎮政府報告了情況。該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274.3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光理身為煤礦生產礦長,同時負責煤礦安全工作,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安全檢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排除井下的安全隱患,造成該次事故的發生,導致3人死亡、18人被困井下的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楊德斌身為承包人,對煤礦安全生產等工作全面負責,但其疏于管理又不落實檢查,將安全生產工作全部委托林光理,造成該次事故的發生;被告人張二栓身為該礦礦長,負有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但其既不監管,又疏于管理,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發生。3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3被告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進行搶險,并賠償了遇難死者的經濟損失達1274.34萬元,故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考慮,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山西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