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10號
公布《2007年第二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禁止出口)》
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見附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規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執行。
二、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已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在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12月21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公告也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來源:中國水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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