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1日),記者從全省治理貨運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經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和《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
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予以公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前一階段我省治超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建立治超長效機制,5月26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以政府令形式頒布了《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和《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規定,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接受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并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信息等,違反此規定的縣級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同時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貨運源頭單位如果為無牌無證車輛、證照不全、非法改裝、超標的車輛裝載、配載,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給予1萬元罰款,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移送相關部門查處。此外,運管機構在檢查時發現下述情況,將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開具煤炭銷售票;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及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從事焦炭運輸的企業利用其掌握的調配運力手段參與焦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行駛證核定載定量裝載的貨運源頭企業。
《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中規定,治超執法人員在接到查處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通知后不能及時到位履行職責,致使已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逃逸、調查取證工作無法進行的;治超站點、流動稽查隊、高速公路出入口違規放行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的;計重收費站、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營業站、煤焦集運站和焦炭營業站、焦炭稽查站對經稱重確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而未報告或者報告后擅自放行的,省政府相關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給予警告、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來源:山西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