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于加工轉換階段的發電企業將上游企業生產的原煤轉換為電力,再以較高的價格銷售給處于價值鏈下游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在原煤投入時支付的價格與電能銷售價格的差額成為發電企業的附加值。當出現附加值無法在價值鏈中正常傳遞、矛盾集聚到一定程度時,便產生了“能源堰塞湖”現象。
煤價繼續升高,如果持續時間足夠長,將導致電力產業鏈條中斷。
四川汶川大地震,引發大規模山體滑坡,河谷、河床被滑下的泥石流堵塞,導致原有水系的流水集聚并向四周漫溢,形成堰塞湖(Dammed Lake)。堰塞湖的堵塞物是不堅實的,受沖刷、侵蝕易溶解、崩塌,一旦堵塞物被破壞,湖水便漫溢而出,傾瀉而下,形成洪災。隨著水位的不斷上升,堰塞湖的危害性將急劇加大,不及時泄洪將引發更為嚴重的次生災害,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化解堰塞湖風險的基本途徑有三條:一是分洪,在堰塞湖壩及湖的周邊建設泄流槽,減少堰塞湖的總蓄水量,減輕壓力;二是疏浚,清除淤塞,創造條件實現原有水系的自然流淌;三是轉移,將堰塞湖周邊及下游可能危及到的群眾轉移出去。具體采用什么辦法取決于堰塞湖實際的和潛在的危險程度和規模、取決于受威脅群體的行動能力、還取決于政府的態度和動員能力。“堰塞湖現象”不僅出現在自然領域,也出現在經濟社會領域。近年來,我國能源領域在一次能源向二次能源轉換過程中也出現了堰塞湖現象。
人類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能源取自自然界。能源資源經過開采或收集后,未經任何改變或轉換往往不適合人類使用、需要進行加工轉換,將一次能源(原煤、原油等)轉換為二次能源(電力、成品油等)。在“原料開采→運輸→加工轉換→輸送分配→最終消費”價值鏈中,在鏈條的每一個階段,價值被附加在產品上。例如,處于加工轉換階段的發電企業將上游企業生產的原煤轉換為電力,再以較高的價格銷售給處于價值鏈下游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在原煤投入時支付的價格與電能銷售價格的差額成為發電企業的附加值。當出現附加值無法在價值鏈中正常傳遞、矛盾集聚到一定程度時,便產生了“能源堰塞湖”現象。從現狀看,我國的能源堰塞湖包括電力堰塞湖和石油堰塞湖。
在電力產業價值鏈,電力堰塞湖發生在原煤向電力轉換過程中。就電力服務而言,煤炭、電力屬于同一產品鏈上的相關行業,煤炭價格變化直接影響燃煤電廠的生產成本。2007年,全國燃煤電廠平均供電煤耗為475克/Kwh,平均上網電價為326.74元/Mwh。假定燃煤電廠的行業利潤率為10%、燃料成本占供電成本70%,在上網電價不變的條件下,實現價值正常傳遞的電煤均衡價格為433元/噸;電煤價格高于433將阻礙電力生產附加值的正常傳遞、堰塞湖開始形成;當電煤價格達到688元/噸時,上網電價僅能補償燃料成本,煤電轉化所需的固定成本以及投資者的正常利潤傳遞停止,附加值全部轉化為“堰塞湖”;煤價繼續升高,如果持續時間足夠長,將導致電力產業鏈條中斷。
在石油工業價值鏈,堰塞湖發生在原油向成品油轉化過程中。2007年以來,國際原油價格一直處在高位運行,目前更是飆升到139美元/噸。由于國內成品油價格倒掛,煉油企業處于“多煉多虧”狀態,部分煉油廠更以“檢修”為由暫停生產,陷入了與燃煤電廠相同的境遇。
從現象看,能源堰塞湖產生于能源產業鏈的價值傳遞中斷,上游的價值變化不能夠經由下游傳遞、產生“淤塞”。因此,能源堰塞湖本質上屬于產業利益在產業鏈不同環節的“扭曲”分配。當扭曲程度超越了該環節企業整體承受能力時,堰塞湖的危害性將開始發揮作用。造成扭曲的力量既可能來自上游、也可能來自下游,或者由上下游共同造成。
首先,是上游的價格膨脹。目前,原煤、原油等一次能源的價格大幅攀升。在生產條件不變的條件下,一次能源價格上升意味著上游企業在參與下游企業的利潤分配。今年一季度煤炭企業與燃煤電廠盈利能力的“一升一降”說明上游價格上漲存在非市場因素,煤炭企業參與了燃煤電廠的利潤分配。
其次,是下游的價格停滯。上游的價格膨脹使能源產業鏈“中間隆起”,如果上游價格變化是理性的,有效的市場機制應該能夠保障下游“順價消隆”,通過下游的調整打通連接上下游的價值通道。如果下游價格長期低于價值,即使不出現上游價格膨脹,也同樣會出現“堰塞湖”。
第三,是上下游價格滯漲。也就是同時出現上游價格膨脹與下游價格停滯,這是一種最糟糕的情況。目前我國電力、成品油就面臨這種情況。
在我國,“能源堰塞湖”還具有特殊性。由于能源企業絕大多數是國企,面對國民經濟的通脹壓力,出于制度便利,執政當局優先考慮的是將能源企業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工具而不是化解“堰塞湖”,政策選擇“犧牲局部、維護全局”。我們認為,這種制度安排缺乏戰略性,也不符合能源改革的市場化方向。能源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物質基礎和動力,能源堰塞湖的存在威脅能源安全,特別是面對越來越依賴進口的石油供給,不能因為宏觀調控的需要而犧牲能源安全保障,必須警惕能源堰塞湖引發的電荒、油荒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建立化解能源堰塞湖、保障能源安全的長效機制。
比照“地震堰塞湖”的化解辦法,化解能源堰塞湖也有三條基本途徑:
一是“分洪”,包括產業鏈內部分洪與產業鏈外部分洪。以電力生產為例,前者的辦法四:⑴對電煤價格采取管制措施、限制煤炭價格水平;⑵征收電煤漲價特別收益金用于補償發電虧損;⑶通過煤電聯動提高電能終端銷售價格;⑷減少電力生產環節、實施煤電一體化。后者主要通過公共財政補貼政策實現,在保持電能終端銷售價格不變的條件下,對發電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或者上調上網電價、給予電網企業財政補貼。分洪的關鍵要建立能源價格預警機制,按照實際的或者合理預計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持續時間,分清企業與政府的責任,有步驟、有區別地組織實施內部分洪和外部分洪。
二是“疏浚”,其核心是建立反映資源稀缺性、市場供求關系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目前,我國能源市場的原油價格已與國際接軌、原煤價格已經市場化,但成品油、電能依然執行政府指導價。換句話說,能源堰塞湖的矛盾根源在于一次能源市場化與二次能源計劃剛性的矛盾。疏浚的關鍵在于明確能源價格的功能定位。以電價為例,關鍵是區分電力產品的商品屬性和公共產品屬性,區分電力的市場功能和政府公共服務功能,按照市場功能進入電價、公共服務功能由公共財政“買單”的原則重新定位電價功能,將公共服務功能從現行的電價中剝離出來。具體講,就是改變對農業生產用電和城鄉低收入者的補貼方式,變“暗補”為“明補”,直接通過公共財政給以補貼而不是通過電價補貼;至于宏觀調控需要通過穩定電價來穩定物價總水平,電力企業責無旁貸,但由此形成的電力生產經營性損失應該通過公共財政補貼獲得補償。
三是“轉移”,也就是改變能源消費主要依賴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不利局面,調整能源消費結構,促進能源企業從“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無碳能源”方向發展。就保障能源安全而言,“轉移”的辦法、也就是能源結構調整是化解“能源堰塞湖”的根本方法,盡管這一辦法目前還受一系列技術條件、經濟條件的制約。
能源問題十分復雜,一定要分門別類、理出優先順序然后逐步解決。目前,我國能源領域面臨一次能源價格膨脹、二次能源價格停滯的雙重壓力,化解“能源堰塞湖”,分洪的辦法只能治標,疏浚乃至轉移才是根本的辦法。但現行的政策安排似乎一直在“分洪狀態”下轉圈子,這種局面必須有一個徹底的改變,通過能源價格改革和能源結構轉換建立制度化政策框架,有效規避能源堰塞湖風險。
朱四海,男,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能源經濟學博士后、節能減排金融與政策研究所所長。
來源:中華電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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