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法制辦主任崔國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暫行辦法》對于整肅貨運源頭裝載秩序,規范經營行為將產生至關重要的作用;《責任追究辦法》對于檢查落實地方和部門的治超責任將發揮組織保障作用。這兩項法規相輔相成,是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和重要抓手。
據介紹,從2000年起,山西就開始了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期間經歷了華北治超、全國治超等幾個重要階段。雖歷時8年,但由于超額利潤的驅使,加之政府及部門領導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特別是缺乏治本之策,致使每次治超工作效果不夠明顯,成果難以鞏固。去年年底,山西省借華北五省(區、市)聯合治超之際,啟動了“無縫隙,拉網式”治超大行動,全省治超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和階段性成果。
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源頭治超職責
《暫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工作,針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注冊登記,從事煤、鐵等礦產品以及焦炭、建材等生產加工的企業、物流站場和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從源頭上治理道路貨物超限超載行為。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和工業經濟、公安、國土、監察、交通、工商、安監等部門各自在貨運源頭治超中的職責,并強調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要通過進駐、巡查等方式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管理,同時建立并公示本部門的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各級各部門守土有責,要嚴防死守,決不允許一輛超限超載車輛駛出貨源點。
縣級政府應當將依法許可、注冊登記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建立治超工作會商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貨運源頭治超工作經費。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可以派駐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將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質量信譽考核,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如未建立治超責任制,追究相關部門監督責任
《暫行辦法》還特別規定,貨運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貨運源頭治超職責、責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督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的監督責任。貨運源頭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違反者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每輛次處500元罰款,對其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裝載貨物時要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違反者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運管機構在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檢查時,發現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及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等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追究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對運管機構移送的案件應當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抄告移送案件的運管機構;運管機構每月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運管機構。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擅自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非法貨運源頭單位,由許可機關或者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發現超限超載必須倒查責任
《責任追究辦法》主要圍繞治超人員是否到位、工作是否盡責、非法改裝車輛是否禁止、裝載貨物是否規范、各級政府是否認真履行治超工作職責等內容設定了追究條款;量紀方面,主要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處分條款的規定,最高處分定為撤職。
《責任追究辦法》規定,承擔治超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倒查其所屬單位或者自然人、途經站點、裝載貨物源頭或者非法改裝車輛的場所等涉及單位的過錯責任,提取相關證據,形成初步核實報告。責任倒查初步核實工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查證屬實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及單位的主管和監管部門、責任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調查、認定,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通過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涉及的治超站點、流動稽查隊、裝載貨物源頭、車輛生產和改裝及維修場所等單位的過錯責任進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監管部門、責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治超工作職責的責任。
消極治超情節嚴重將被撤職
《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直屬市級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未健全治超工作機構、未配足配齊工作人員的;治超工作經費未列入本部門、單位支出范圍,或者將上級治超補助經費挪作他用的;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不按本辦法進行責任追究的;對下級部門、單位報告的治超事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對主辦、協辦的治超事項消極應付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本部門、本行業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嚴重,或者發生重大案情、影響惡劣的,追究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對市、縣政府未健全治超工作機構、未配足配齊工作人員的;治超工作經費未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或者將上級治超補助經費挪作他用的;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對交通等承擔治超職責的部門報告的事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嚴重,或者發生重大案情、影響惡劣的,追究市長、分管副市長、縣長、分管副縣長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來源: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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