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請審議的《廣東省公路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公路收費的期限問題有了明確規定:公路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
公路收費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修改稿對此提出要求,公路收費站應當加強管理,提高通行效率。公路收費站應當按照規定合理設置收費通道,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復式收費。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及時開足通道,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因未開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臺以上車輛堵塞的,應當免費放行并開足通道。
同時,修改稿明確,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查批準。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違反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修改稿還規定,收費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維護,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不收費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由建設單位負責;其維護和更新由該公路的養護單位負責。公路標志、標線必須清晰、準確、易于識別。重要的通行信息應當重復提示。
另外,公路路面養護及有關交通設施維修時,需要封閉半幅路面的,公路養護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施工現場的車輛疏導工作;需要全封閉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共同發布通告后實施。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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