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政府日前下發的《鄭州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與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當煤炭價格出現突發性波動時,市、縣(市)人民政府將臨時動用基金調控煤炭價格,穩定煤炭市場。
鄭州市規定:從10月1日起,凡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生產企業,都要按每銷售1噸煤炭繳納10元的標準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途包括:穩定煤炭市場價格,緩解市場供求矛盾;促進煤炭資源有效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礦區沉陷等地質災害治理補貼。
為保證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透明,鄭州市政府要求,需要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項目方案、可行性報告和項目概算等相關資料,由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國土資源和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要設立專門賬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并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向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報告和項目決算報告。市、縣(市)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將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定期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單位擅自改變基金用途的,由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撥款并追回投入的基金。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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