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山西省物價局發布消息,從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外運出省的焦炭運銷服務費征收標準仍維持8元/噸。
2007年,山西省確定了焦炭運銷服務費試行標準。該標準在試行期間運行平穩,對規范焦炭市場秩序,減輕焦炭生產企業和用戶負擔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物價部門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這一收費標準,鐵路、公路外運出省的焦炭,其運銷服務費仍維持8元/噸。
據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我省相關規定,焦炭運銷實行統一管理。省政府授權山西省焦炭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全省焦炭生產企業和運銷企業年度訂貨,協調價格,出臺掛牌價等。焦炭運銷服務費、管理費也由山西省焦炭集團公司收取和使用。物價部門要求,山西省焦炭集團公司需按規定收取費用。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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