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所涉及資源采礦權價款處置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
關于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所涉及資源采礦權價款處置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8]83號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所涉及資源采礦權價款處置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所涉及資源采礦權價款處置辦法
2008年9月
為推動我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的意見》(晉政發〔2005〕20號)、《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以下簡稱187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對于被兼并重組煤礦所涉及資源量已全部核定了價款尚未繳清的,原則上在采礦權轉讓前由原采礦權人繳納。
二、在我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中,按照187號令的規定,只征收了首期資源量(800萬噸或1000萬噸)價款,而剩余資源量尚未制定價款征收標準和核定價款。對于剩余資源量的價款,仍按187號令規定的價款標準征收,由兼并重組后的企業繳納。
對于價款數額較大、以資金方式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但最長不超過10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低于20%,并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
三、對于被兼并重組煤礦在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中已批準擴界或增層所涉及的新增資源量,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已核定了價款,因價款額較大而采用分期繳納尚未繳清的,原則上由原采礦權人在采礦權轉讓前繳納。
四、關于被兼并重組煤礦已繳納資源價款的經濟補償問題。
(一)被兼并重組煤礦如按照187號令規定的標準繳納了價款,直接轉讓采礦權時,兼并重組企業應向其退還剩余資源量(不含未核定價款的資源量)的價款,并按原價款標準的50%給予經濟補償,或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并重組后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組煤礦在187號令實施前按規定繳納了價款,直接轉讓采礦權時,兼并重組企業應向其退還剩余資源量(不含未核定價款的資源量)的價款,并按原價款標準的100%給予經濟補償,或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并重組后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五、對于兼并重組時進行擴界或增層的新增資源,按照187號令規定的價款標準再上浮100%計征資源價款。兼并重組企業繳納新增資源價款后,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以所繳納新增資源價款的150%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并重組后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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