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國稅函[2003]1144號 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 2003-10-13 有效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3]8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水煤漿產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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