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運銷系統(下稱山西煤運系統)持續了20多年的名目繁雜的收費項目,有望在三個月后走向“終結”。
《財經》記者從接近財政部的人士獲悉,由資源稅取代部分煤炭收費的改革方案,正在醞釀之中。作為改革的鋪墊,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已經下達通知,要求各地對煤炭資源稅費情況重新進行調研。
這項改革對于煤炭大省山西而言,可謂影響深遠。
根據山西電力協會的調研,在晉北地區,煤炭生產企業每生產一噸煤,除向稅務部門上繳可持續發展基金收費約26元,還要向山西各級煤炭運銷公司繳納運銷服務費、管理費等收費約24元;而在晉南地區,每噸煤炭的可持續發展基金收費約28元,煤運系統另外征收的運銷服務費、管理費等收費約10元。上述收費約占煤炭出廠價格的10%或更多。
一位接近山西省發改委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國家有意將部分煤炭收費納入“費改稅”范疇內,由中央征收,但受到了地方的反對,“爭議比較大”。
“山西煤運系統數以萬計的收費人員如何安置,事關社會的穩定。另外,各級政府的財政來源可能受到影響。”一位山西煤運系統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山西煤運系統的收費由來已久。上世紀80年代,由于煤炭價格一直低位運行,作為補償,國務院批準山西省在煤價之外,向出省的煤炭收取每噸20元的能源基金等三項收費。
隨后,山西省、市、縣三級煤炭運銷公司應運而生,組成了山西省煤炭運銷系統,最主要的職能就是收費。煤炭運銷公司在山西各地設立營業站,負責檢查過往運載煤炭和焦炭車輛的繳費票據,防止煤炭企業偷逃基金和其他收費。這些收費一度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開征之初,國務院明確山西能源基金等三項規費的收取期限截止到2000年底。但由于2000年前后煤炭價格重新陷入低迷,國家又將征收的截止期順延至2005年。2006年,國家再次將能源基金的征收期限延長一年。
2006年底,國務院出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并首先在山西試點,將從用戶方收取的能源基金轉化為可持續發展基金,并取消了其余兩項規費。在山西省開采和收購原煤的單位和個人均是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征收對象。
此后,能源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征收方式出現了較大變化,征收者由煤炭運銷公司變為稅務部門,并按煤礦產量和回采率直接向煤礦征收。
2008年,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166億元,這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重要收入來源。“山西省今年增加了很多支農的項目,資金來源都是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農業廳一位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然而,在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后,山西煤運系統并未消亡。或許是生存的需要,它們在可持續發展基金外又發明出了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山西省煤炭生產企業每生產一噸煤,除向稅務部門繳納20元左右的能源可持續發展基金,還要向煤炭運銷公司繳納統配礦管理費、地方煤礦維簡費、中小學危房改造資金、林業建設基金等。每個縣市的收費項目都有所不同。
2007年8月,山西省物價局出臺《關于整頓和規范全省煤炭運銷系統收費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取締山西全省煤運公司的亂收費項目,但同時仍保留了幾項收費,用于山西煤運系統的改制重組。即允許煤運公司對鐵路運輸和公路外運的煤炭收取每噸煤炭價格2.5%的運銷服務費;通過公路運輸的,地方煤運公司向煤礦收取1.5%的管理費;通過火車運輸的,向煤礦收取4%的代銷費(3%的管理費和1%的損耗費)。不過,《通知》明確煤運系統的收費須在2009年8月取消。
現在,2009年8月的“大限”將至。在業內人士看來,山西煤運系統的“費改稅”改革能否成功,關鍵在于山西如何處置煤炭運銷公司這一“歷史遺產”,以及中央與地方是否能就相關稅費具體征收方案達成一致。
山西省財政廳煤炭基金處一位負責人近日對《財經》記者表示,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仍在試點之中,是否會納入資源稅的范疇,目前還不明確。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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