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資源管理的意見》,從煤炭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審批程序、有償使用及監管四方面加強煤炭資源管理。
《意見》強調,煤炭資源配置必須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煤炭資源和礦業權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全自治區范圍內統一管理設置。新建煤炭資源開發項目,單井規模不低于120萬噸/年,就地轉化率均要達到50%以上。
申請配置資源的企業要在內蒙古自治區內注冊獨立法人企業,實行屬地管理。嚴禁非法轉讓礦業權。嚴禁大礦小開、占而不開、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煤炭轉化或配套項目應得到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必須按協議確定的條件開工建設,且建設進度要達到內蒙古自治區規定的要求。未如期建設或不能開工建設的,將依法收回資源。堅持一個規劃井田由一個項目主體開發的原則。一個項目主體配置的資源量未達到礦區總體規劃要求的,可由批準配置資源的若干項目主體聯合開發。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地、國家公園等明令禁止開發區域的煤炭資源不得配置和開發。
《意見》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統一調控全自治區煤炭資源的一級市場勘查和管理。資源配置可以通過盟市之間相互協商提出意見,報自治區政府審批;個別項目的資源配置,可以由自治區政府根據產業布局研究確定。對預留資源區塊礦業權,待項目實際開工建設后,根據開工規模測算資源配置量,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辦理出讓、轉讓礦業權手續。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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