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各地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深入開展,按期完成國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頓關閉小煤礦工作計劃,提高中央財政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煤礦是指列入國家制定下達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計劃確定的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
第三條 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以實際關閉小煤礦數量為考核主體,兼顧生產能力、職工人數、地區差異狀況等因素,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嚴格管理、確保實效”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四條 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關閉小煤礦計劃的目標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礦整頓關閉任務;
(二)已關閉小煤礦相關證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已被注銷,并按標準關閉到位;
(三)已在新聞媒體公告關閉礦井名單。
第五條 專項資金補助金額原則上按以下公式測算:
某省(區、市)獲得補助金額=該省(區、市)關閉煤礦總數×單位補助基數×(1+礦井平均生產能力系數+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系數+地區差異系數)。
其中:
1.單位補助基數根據預算安排的年度專項資金總額、當年關閉礦井實際數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確定。
2.礦井平均生產能力系數:3萬噸/年以下(含3萬噸/年)取值0;3-6萬噸/年(含6萬噸/年)取值0.1;6萬噸/年以上取值0.2。
3.職工平均人員系數:30人/萬噸以下(含30人/萬噸)取值0,30-45人/萬噸(含45人/萬噸)取值0.1,45人/萬噸以上取值0.2。
4.地區差異系數:華北、華東地區和其他地區的產煤大省取值0;東北、中南和西南地區取值0.1;西北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取值0.2。
第六條 被關閉礦井的生產能力按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的生產能力為準。被關閉的礦井職工人數以簽訂的勞動合同數量為準。
第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認真審查核實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按照要求每年于3月底前向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上報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重點說明關閉小煤礦基本情況,實施效果,以及關閉小煤礦對當地能源供應、財政收支影響等情況。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后,確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下達專項資金。
第九條 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通過中央財政專款形式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實施,資金主要用于關閉小煤礦的職工安置、消除安全隱患、補助地方關閉小煤礦財政支出等。
第十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一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各地關閉小煤礦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違規違法問題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來源:國家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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