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經濟發展面臨的能源制約瓶頸,發展新能源被視為解決中國能源瓶頸的方法之一。早在《十一五規劃的建議》中,就明確提出“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按照近期出臺的新能源振興規劃初稿,到2020年中國計劃總投資超3萬億。縱觀世界經濟發展史,中國不是發展新能源的第一個國家。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實施新能源戰略,尤其是日本后起而位前,對于中國的新能源之路猶有借鑒意義。
資源小國的能源戰略
2008年日本GDP為4.802萬億美元,名列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同時它也是世界上主要能源消耗大國之一,由于資源短缺,其能源嚴重依賴進口。近年來,日本通過對內不遺余力地研究替代,對外千方百計尋求多樣化能源,為了適應日本工業領域高科技的飛速發展,日本在能源儲備、自主開發、與能源出口國合作等方面采取了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政策。
日本能源政策的重要目標是實現能源安全(EnergySecurity)、經濟增長(EconomicGrowth)和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Protection)(簡稱3Es)的共同發展。3Es中的三個因素同樣重要,不可偏廢。歸納起來日本的能源政策包括石油安全、石油儲備、石油替代、節約能源、環境保護等幾個方面。
石油安全。日本進口石油大部分來自安全形勢極不穩定的中東地區,伊朗是日本最大的石油輸入國,僅2006年日本從伊朗購買的原油數量為581000桶/天,相當于日本石油總進口量的14%。近年來日本提出旨在分散風險的綜合資源戰略,一方面強化石油與天然氣的自主開發,降低石油依存度。同時大力推行能源外交,積極推進石油供應來源多樣化。除了中東地區是日本能源外交的重點地區外,同時也重視發展與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資源國的合作,促進石油供應來源的多元化。近年來,日本將油氣進口多元化的戰略重點轉向能源資源豐富的俄羅斯,并加大與亞洲國家的能源合作。
石油儲備政策。石油的戰略儲備是日本的一項基本國策,20世紀70年代初,日本先后制定了《石油儲備法》和《天然氣儲備法》,建立了戰略石油和天然氣儲備制度,并通過立法強制國家和企業進行儲備。日本的石油儲備有民間和政府兩個主體。國家石油儲備由政府直接控制,儲備方式為國家儲備基地以及從民間租用儲庫。民間儲備并沒有將生產性庫存和義務儲備截然分開,只要求量,并不要求儲備種類及儲備方式。國家儲備量的規定是90天,實際儲備91天,100%為原油儲備。民間石油企業義務儲備量規定70天,其中成品油占55%,原油占45%。
節約能源政策。為了鼓勵企業和全社會節能,日本實施多項財稅政策。一是稅制改革。使用指定節能設備,可選擇設備標準進價的30%的特別折舊或者7%的稅額減免(適用于中小企業)。二是補助金制度,對于企業引進節能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給予總投資額的1/3-1/2的補助,對于企業和家庭引進高效熱水器給予固定金額的補助,對于住宅、建筑物引進高效能源系統給予其總投資1/3的補助。三是特別會計制度,由經產省實施支援企業節能和促進節能的技術研發等活動,該項預算納入“能源供需結科目”,主要來源于國家征收的石油煤炭稅。
石油替代政策。目前,石油、煤炭、核能和天然氣仍是日本主要的一次能源。日本能源發展的基本方向是鼓勵新能源,爭取提高新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努力實現能源的最佳綜合利用。日本政府大力推動新能源的開發。“新能源開發計劃”即“陽光計劃”致力太陽能開發利用,同時也包括地熱能開發、煤炭液化和汽化技術、風力發電和大型風電機研制、海洋能源開發和海外清潔能源輸出技術。
近年來,隨著日本節能技術使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尤其新能源開發利用使日本經濟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對傳統能源的依賴大幅降低,部分日本新能源企業開始出現向海外擴張的新跡象。經過多年的發展,太陽能在日本已逐漸普及,很多家庭都購買了太陽能發電裝置。從2000年起,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電池產量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約占世界總體產量的半壁江山。日本在風力發電方面也發展迅速,2004年度達到100萬千瓦,位居世界第三。專家預計,到2010年將達300萬千瓦。此外,日本還在開發燃料電池、生物發電、垃圾發電等用新能源發電的方式。這種開發的結果是,日本國內經濟對石油的依存度從20世紀70年代的71.9%下降到目前的50%以下。日本政府希望新能源比重將不斷上升,到2030年可以將對石油的依賴程度由現在的50%降到40%。或許不遠的將來日本從能源進口大國轉變為能源輸出大國不再是夢想。
日本能源戰略啟迪知多少
日本是世界重要的經濟大國,也是能源消費大國。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完全依靠自身的能源資源來完成本國工業化進程的,更何況日本是一個能源十分貧乏的國家。正是基于能源匱乏的國情,以20世紀70年代所遭遇的兩次能源危機為契機,結合國內自身的經濟發展和國際能源的供需趨勢,日本通過制定正確有效的能源政策和與之相對的能源法律制度,迅速調整其過于依賴石油的能源政策,妥善解決了能源安全問題、環境問題,為保持經濟增長,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社會奠定了基礎,并使其擺脫了依賴石油型的傳統能源政策束縛,發展成為能源多樣化的國家。
實施能源戰略,對于日本這樣資源缺乏的國家,其意義自不待言。同樣,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有著13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其意義更是不言而喻,日本合力攻堅的舉國體制值得中國認真研究和借鑒。
首先,建立全民參與的能源安全保障體系。要使大多數人認識到中國能耗水平與發達國家存在的巨大差距,通過媒體等各種手段加大力度宣傳節能政策,促使節能工作深入人心。在加強構筑世界最先進的能源供需結構的同時,加強對外能源戰略,努力阻止各種形式的能源風險的發生,強化發生緊急狀況時把波動控制在最小范圍的措施,確保能源供應安全。同時,加快完善石油儲備體系。不僅包括儲備的石油實物,而且包括相應的法律法規、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石油應急方案和管理機構等,建立適用于中國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的完整石油儲備體系。
其次,把節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置于能源發展的重要位置。節約能源已被專家視為與煤炭、石油、天然氣和電力同等重要的“第五能源”,對于改善目前中國的能源現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能源問題的必要條件。選擇資源節約型、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的發展方式,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依靠技術創新、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構建節約型社會。
再次,促進能源多元化,加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力度。促進新能源的開發和應用,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安全保障;利用新能源開發和應用中的技術積累為提升能源領域的整體技術水平服務。充分利用資源豐富的水力、風力、地熱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從稅收、價格、融資等方面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大力推動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實現能源供應多元化;保持各種能源的相對均衡發展,要穩步發展煤炭產業,延緩用石油替代煤的進程;大力開發替代石油產品,積極開發利用氫能、生物質能等替代能源,促進石油來源的多元化。
最后,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能源法律體系。完善的能源法律規則體系是保障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日本能源利用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注重健全和完善能源立法。中國應借鑒日本能源政策和立法上的成功經驗,系統完善中國能源法律制度體系;在重點展開制定具有能源基本法性質的《能源法》的同時,完成中國能源專門法相關的立法和修改工作,以完善中國《能源法》的體系和內容。另外,還應加強能源基本法和能源特別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詳細制定相關法律規范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關系法規,確實保障《能源法》和《能源特別法》的貫徹實施。
來源: 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