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關于完善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指導意見》和《2010年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明確了今年國家對煤炭產運需銜接訂貨的大政方針。
《意見》指出,2004年以來,煤炭產運需銜接堅持改革方向,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基本形成了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企業自主銜接資源、協商定價的新機制,促進了煤炭市場穩定發展。要求要以完善煤炭產運需銜接機制、保障穩定供應為目標,進一步改善宏觀調控為了搞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國家發改委繼續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等,預測全國和區域性煤炭消費需求、生產和交通運輸能力,做好煤炭產運需總量平衡。在綜合平衡基礎上,對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由國家發改委同有關部門提出指導意見;對產煤省區內產運需銜接,由地方政府經濟運行、煤炭管理等部門會同鐵路、交通等部門,按照全國統一原則和政策予以指導。
國家發改委將繼續推進煤炭訂貨改革,鼓勵供需雙方簽訂長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以區域市場為補充,以網絡技術為平臺,有利于政府宏觀調控、市場主體自主交易的現代化煤炭交易體系。在煤炭市場機制不斷完善的過渡期內,國家要繼續完善“經過三個階段、形成三種關系”的銜接方式。
“經過三個階段、形成三種關系”的內容是:
一、 政府發布產運需銜接原則、政策和運力配置意向框架。
是指由國家制定發布煤炭訂貨的產運需銜接的相關政策,指導制定煤炭產運需銜接的運力配置的意向和框架,防止由此可能造成的煤炭產運需銜接的失調。
二、 煤礦與用戶銜接資源、協商價格、簽訂合同,形成供需之間的購銷關系。
國家對煤炭供求雙方在煤炭訂貨方面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對訂貨資源、煤炭價格、合同簽訂,都由煤炭供求雙方協商決定,政府基本不再干預,形成公正的、平等的、自由的煤炭供需企業之間的市場交易關系。
三、 煤礦與鐵路局銜接落實鐵路運力,形成礦路之間的托運承運關系,對需經港口中轉部分,煤礦與港口銜接裝卸、堆存等作業,形成礦港之間的委托被委托關系。為了避免由于運輸造成煤炭供求雙方的銜接失調,特別是為了避免作為壟斷程度比較高的鐵路運輸行業對煤炭順利進行供銷的不利影響,煤炭企業要和鐵路等運輸部門搞好銜接,形成礦、路及礦、港之間的穩定的托運承運關系,確保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