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國家發改委網站正式發布“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監會《關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下稱《通知》)”,就上半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配、補貼等有關事項做了詳細規定。
據了解,此次兩部委公布的包括風電、光伏、生物質能電價補貼,其中風電項目占到所有項目近80%,有200余家公司及項目,最高補貼的是寧夏發電集團賀蘭山風電項目,為0.3617元/千瓦時(度),平均補貼為0.22元/千瓦時。
就在這幾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第二次討論,其中特別討論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制度,這與此次兩大部委推出的《通知》所涉及的補貼群體和補貼辦法直接相關。
據早報記者了解,目前我國已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制度,征收標準為0.002元/千瓦時,2009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元。這筆資金正是整個《通知》中補貼的全部可分配的資金數,而此次《通知》也設定了詳細的補貼條件以及對具體項目的金額分配。
《通知》中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范圍為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
另外,對納入補貼范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
對于電價附加配額交易方面,原則上按照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后10個工作日內付款完成交易,不過也規定“對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省級電網企業,按照短缺資金金額頒發同等額度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證,以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
國家發改委通知正文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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