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和國家對重特大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發生在煤礦企業尤其是鄉鎮煤礦中隱瞞不報的傷亡事故案件逐漸增多。查明這些事故的真相成為煤礦安全監察工作者的重要任務。
  1 核查瞞報煤礦傷亡事故的方法
  我國建立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時間不長,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執法經驗還不很豐富,因此如何核查瞞報煤礦傷亡事故,
做好安全事故查處工作,是擺在煤礦安全監察人員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1.1 建立廣泛的社會監督網絡
  首先,將轄區內所有煤礦按地理位置劃分為若干區域,每一區域安排一名熟悉當地情況的監察員負責本區域的安全事故舉報受理工作。其次,聘請數名有正義感、責任心強的社會人員作義務安全信息員,建立廣泛的社會監督網絡,以便及時、準確掌握信息。要向社會公開辦公地點、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以擴大受理區。
  1.2 建立核查煤礦瞞報事故制度
  1.2.1 制定受理舉報程序
  接舉報的人首先要盡量多地弄清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 亡情況、事故類別以及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并做好記錄,然后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對于接到的舉報信件,要做好登記并在一定范圍內做好保密工作。
  1.2.2 制定核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查處瞞報事故往往因距事發時間長、事故現場證據被毀滅、傷亡人員被轉移等原因,造成取證困難,難以查實。稍有不慎,會打草驚蛇,讓礦方訂立攻守同盟,造成無從入手,甚至形成死案。因此要精心組織,縝密核查。
  (1)外圍調查。方法是先在事故礦周圍走訪調查事故礦概況、核實有無事故發生等情況。一是調查詢問與事故礦井有矛盾的單位(與之爭資源、有經濟糾紛等)和人員(被辭退或 開除等),并分析排查可能性。二是查訪周圍醫院、太平間、火化廠等地點。從查處的瞞報事故案件看,有多起、多人是在上述地點被查出的。
  (2)進礦核查。首先,與事故知情人談話詢問,在查實掌握了大量證據后,以進行煤礦安全監察為名,到事故礦井進一步了解情況,重點調查詢問事故現場工人特別是傷亡者的同鄉、親屬等,也可到工人宿舍,找知情人談話,如有可能,要做好記錄或進行錄音。其次,對礦方主要領導進行調查詢問。
  在掌握了確鑿證據后,應及時對礦方主要領導進行調查詢問。在詢問開始前要確定好調查詢問的先后順序,并根據各個問題的難易程度確定詢問的方法、時間以及對所掌握的證據的有效運用。同時要做好文字記錄或錄音。一開始礦方一般不會承認,因此要有耐心,要善于察言觀色,把握其心理。要旁敲側擊、反復講明利害關系、步步緊逼,直至其心理防線崩潰,徹底坦白交代。
  1.2.3 依靠地方政府聯合組織調查
  對舉報重大事故要及時通報地方政府,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與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共同開展調查工作。
  1.2.4 兩個實例
  (1)2001年4月26日,邢臺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接到轄區內社會監督員電話,稱某村辦煤礦4月24日發生事故,原因不詳。監察人員立即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方案,認為案發時間較短且與該礦部分工人熟悉,決定直接到礦查證。于是監察人員到該礦工人宿舍與熟人談話,掌握了事故的證據。然后,找礦長談話,促其講清原因。開始礦長百般抵賴,不肯承認。監察人員反復開導、引導,旁敲側擊,講明政策,又舉出一些證據,在經過一晚上的思想斗爭后,第二天礦長終于作了交代。監察人員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并令其簽字押印,至此該事故核查工作完成。
  (2)2001年2月28日,邯鄲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接到群眾電話舉報稱某礦發生事故,但具體礦名沒有說。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立即研究,決定先采取外圍調查。首先到某國有煤礦通過朋友了解到了發生事故的礦井名稱及所在村莊,又通過當地勞動部門的朋友了解到了礦長姓名及礦井的一些基本情況,通過該礦附近村的一位朋友了解了其中一名死者的姓名。然后走訪調查死者親屬。由于死者親屬已與礦方作了私了協議,不肯作證。監察人員亮出身份,耐心講解法律政策,利害關系,打消了親屬顧慮,取得了有效證據,并順藤摸瓜到某醫院太平間查到了被轉移的另一名死者,由醫院出具了死者是從某礦轉移到此的證明。在掌握了確鑿證據后,監察人員直接到礦展開調查,亮出證據,在大量事實面前,礦方不得不承認了發生事故的情況。至此核查工作結束。
  2 核查瞞報事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接到事故舉報后應立即組織,并在一定人員范圍內做好保密工作。
  (2)應注意選擇好突破口。選擇原則一是要選在關鍵問題上或與關鍵問題有直接聯系的 節點上;二是要選在關鍵問題的薄弱環節上;三是要選在薄弱環節上的一點上,即在一人、一事上首先突破。
  (3)在核查事故時,可視具體案件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多種利于核查的方法手段。
  (4)如遇到部分證人不愿在證人證言上簽字畫押,無法使其成為有效證據的情況時,不能采取強迫措施。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亮明辦案人員身份,向證人講明道理,指出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如作偽證或毀棄罪證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二是要向被調查人講清辦案人員須遵守的紀律,保證為其保密和保障證人安全,盡量打消其顧慮,促其簽字畫押。
  (5)調查人員應嚴格遵守辦案紀律,不準采用逼供、誘供、指供等手段;不準使用拘留、傳喚、搜集、偵查、跟蹤等司法手段;不準將檢舉人、證人的姓名和檢舉材料、證明材料告訴被調查人員;不準向無關人員透露案情。
  (6)要注意瞞報傷亡事故證據的合法性和屬實性。
  對查實的舉報事故按照事故查處程序進行結案處理,對于查證失實的舉報事故要向有關部門和舉報人作出解釋說明。以下案例可以說明事故的調查方法。
  (7)注意瞞報傷亡事故的時效性。現行法律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對事故發生時間超過2年的舉報案件不再予以立案核查。
  核查煤礦瞞報傷亡事故是一項復雜艱巨的工作,尤其是鄉鎮煤礦點多面廣,且大多有復雜的社會背景,核查難度很大。因此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認真履行國家法律賦予我們的神圣職責,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搞好對煤礦瞞報傷亡事故的核查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既要有機智靈活的工作方法,又要有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還要有頂住各方面的壓力的勇氣和舍生取義的思想準備,以維護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