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已經正式實施,陜西省安委會也制定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規定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礦長帶班下井制度,是政府管理部門在嚴峻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面前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然而,在這一制度從出臺到實施的過程中,就不斷出現各種否定與質疑之聲,這些聲音絕大部分來自各煤礦的礦領導,甚至還來自一些大型煤業集團的高層管理人員。
對礦長帶班下井制度的否定與質疑,主要基于幾個聽起來似乎論據鑿鑿的原因:礦領導要負責煤礦的運營,沒有精力下井;礦領導分工不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紀委書記等并不精于井下安全生產管理,讓他們下井帶班,反而會成為新的安全隱患;礦領導下井只當形式走,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帶班下井制度會導致突擊提拔礦級領導的情況……甚至有人質疑,認為此規定是讓領導“陪死”的消極之舉。
要正確認識礦長帶班下井制度的必要性,就不應該糾纏于細枝末節,而應該直達本質。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出臺相關規定,要求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但這一規定長時間以來并沒有得到重視和落實。今年發布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際上是再次的強調與抓緊落實。之所以強調,是因為煤礦礦難頻發的嚴酷現實挑戰著政府和公眾輿論所能承受的底線。礦長帶班下井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想促使煤礦及其領導真正重視安全生產、切實落實各種安全生產措施。
政府管理部門督促礦長下井,不是讓礦領導“陪死”,而是讓領導與煤礦工人“共生”。
事實說明,煤礦事故基本上都是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是技術上達不到,而是工作沒做到位。工作沒做到位的根本還是煤礦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礦工生命安全重視不夠。正因為重視不夠,所以投入不足,管理不善,重效益輕安全。讓礦領導下井帶班,就是把礦長的安全和礦井、礦工的安全直接關聯起來,逼他們重視安全。畢竟,安全投入的充足與否,安全工作的是否扎實,不是取決于礦工,而是取決于礦領導。
安全工作不是靠礦長下井就一定能搞好的,但在目前的現實環境下,通過礦長下井帶班,提升其“生命畏懼感”,讓其從內心深處重視安全工作,的確能發揮直接有效的作用。國家煤監局局長趙鐵錘指出,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關于礦領導帶班不現實、不可行的說法,或者是對自身責任的推卸,或者是舍本逐末的短視。
來源:陜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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