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中午,發生在廣西合山市合山煤業公司八礦樟村井的礦難事故造成3人死亡,19人被困井下,生死不明。當地礦難救援采取激勵措施,救出1名生還者,獎200萬元。而在全國關注的貴州黔南礦難中,1500人24小時搶險,但目前依然進展緩慢。
礦難早已不是新聞,但對于身處礦難現場的被困礦工來說,這是一生中最煎熬的時刻,他們的生與死早已不在自己掌握之中,甚至連龐大的專業隊伍也經常會遭遇力所未及的救援困境。因此,才會有“救出1名生還者巨獎200萬”的舉措,這反證了礦難事后救援的難度之高。
哪怕退一步來說,廣西合山礦難、貴州黔南礦難合計40多名被困礦工被全部救援成功,那也只能稱為奇跡,而為此付出了多少人力、物力,以及被困礦工的身心損害,遇難礦工與家人的天人永隔,恐怕都是難以估量的。礦難的事后救援,永遠無法彌補礦難所造成的欠賬。
我所懷疑的是,是否礦難治理的機制推進,遠比礦難救援更難以持續推進?否則就難以理解,為什么經歷了如此之多的礦難,付出了巨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在經歷中央三令五申對煤礦安全隱患零容忍后,礦難依然以繼續存在。
假設一下,如果廣西合山煤業公司當初以“救一人給200萬”的魄力,加大安全設備投入,強化各崗位監管人員責任心,對瀆職不作為者予以嚴懲,在礦工安全技能培訓上不疏漏任何一個細節,是否會發生這樣的礦難?貴州黔南是否又能痛定思痛,將1500人24小時救援的事后成本,轉化為煤礦安全預防與管理體系的日常完善,真正給礦工們一個安全的工作空間?
讓礦工們免于朝夕可能被埋井下的恐懼,不該總成為一種奢談。國外許多國家的經驗已經證明,礦難并非無可避免,通過獨立公正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嚴密到位并具備可執行性的煤礦安全監管法規、煤礦安全檢查的常態化、凡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煤礦一經發現立即關停等路徑,礦難發生率及人員傷亡率會大幅度下降。反觀我們,雖然也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也出臺過“礦主陪礦工一起下井”的風險捆綁方法,但總是流于形式。歸根結底,恐怕還在于所有的預防投入都斤斤計較――計較關停安全條件不達標的大煤礦,會帶來職工下崗、稅收減少的不良影響,因此總采取打擊一些小民營煤礦的選擇性執法;計較以往的歷史投入不足缺口太大,只管煤礦收稅不管地方投入,讓千瘡百孔的煤礦安全網混一天算一天……
更為要緊的是,礦難的事后成本總是淪落為“沉沒成本”,如果真要細算如此高昂的成本付出,有關責任官員是否該引咎辭職乃至被追究黨紀國法?地方政績考核是否該一票否決?分析得頭頭是道的法律體系不完善、技術落后、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等老問題,是否應動用各種制度手段加以治本?
“不要帶血的煤”聽起來振聾發聵,但如果不能徹底改變礦難的事后成本總成為“沉沒成本”這一灰色規律,我們的煤礦就無法擺脫以生命價值為代價來換取煤礦GDP的“原罪”。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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