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造成12名煤礦工人死亡的特大責任事故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萬平猴有期徒 刑五年零六個月,被告人馮吉云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凌斌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黃永生、郭良、孫雪坤合伙 從熊小亮手中受讓得建山鎮興豐煤礦的經營權(但該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至今未變更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仍為熊小亮),黃永生擁有80%的股份。黃永生便聘用被 告人萬平猴、馮吉云和羅海光、黃朝陽等人分工管理煤礦,被告人凌斌為瓦斯監控員。2008年5月,熊小亮在煤與瓦斯突出鑒定時提供虛假資料,致使煤與瓦斯 突出鑒定報告失實。2009年3月21日至4月18日,高安市建山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多次對興豐煤礦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礦井主、附巷瓦斯偏高,垱 頭未打瓦斯排放和探水孔的問題,并提出了整改意見。被告人萬平猴作為該礦礦長,對礦井出現突出預兆時未按《興豐煤礦B6煤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 的建議采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配備不足。被告人馮吉云作為興豐煤礦技術負責人,對礦井-90水平運輸巷作業點存在突出的預 兆沒有引起重視,且沒有制定落實《鑒定報告》建議的措施。2010年4月19日晚上,萬平猴違反《2010年宜春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點》“被暫扣煤礦生 產許可證的煤礦下井人數不得超過9人的規定,安排晚班組人員12人下井到-90水平運輸巷掘進工作面作業。期間,身為瓦斯監控員的被告人凌斌值班睡覺,井 下瓦斯超標時間近5小時,未發現井下瓦斯異常的情況。致使井下于4月20日5時28分發生煤與瓦斯突出。4月20日早上7點鐘,被告人萬平猴等人發現與井 下失去聯系,遂派人下井觀察,發現部分礦工已死亡。黃永生、萬平猴馬上向有關部門匯報。經搜救,井下12人被找到,但均已死亡。2010年7月,“興豐煤 礦‘4.20’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作出了調查處理報告,確認該事故是一起煤礦企業違規施工生產,發現瓦斯異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發生煤與瓦斯突 出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被告人萬平猴、馮吉云、凌斌和熊小亮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平猴、馮吉云、凌斌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發現瓦斯異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發生煤與瓦斯突出,造成12名員工死亡的特大責任事故,情節特別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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