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證監會力推的“并購重組的十大安排”的其中一項,中國證監會8月5日公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對于2008年3月審核通過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該項新規定打出了三記“重拳”:整肅借殼上市、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和并購重組配套融資。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師徐衛卿表示,并購重組新規定擎起了中國并購市場的“領航燈”,在政策的指引下,中國并購市場將開啟行業深度整合和升級的新征程。
據了解,新的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在原來的基礎上作出九大修改,其中對于借殼上市確定了較高的標準。
根據新規,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原有要求外,還需增加“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兩大條件。
據悉,這一要求已接近首次公開發行的標準。
對此,徐衛卿表示,在此新規下,借殼上市不再是“一步登天”的捷徑,對劣質“ST類”殼資源的搶奪和盲目炒作或將降溫。借殼上市的新標準為資本市場排除重組內幕的“暗礁”,通過新規的規范運作和嚴格審核,市場投機炒作將被遏制,借殼上市趨于理性和平衡。
融資渠道狹窄一直是并購市場亟待突破的阻力。新規明確指出,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同步操作以及實現上市公司并購加融資的一站式審核。
“規定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寬兼并重組融資渠道,豐富了并購融資的工具。而‘一站式’審核可以減少并購重組審核環節,提高并購重組的市場效率。”徐衛卿稱。
除了明確借殼上市標準外,“新政”中另一個受關注的焦點就是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該項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并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并重組融資渠道。
對此,徐衛卿表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于并購市場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有利于降低重組成本,提高重組效率;另一方面可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為優勢上市公司進行行業深度整合和產業升級打通通道。
來源:水泥商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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