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曾引發社會關注的新密“3·15”重大煤礦火災事故中涉嫌玩忽職守罪的9名公職人員,已于近日由人民法院全部審判完結。
這起帶走了25名礦工生命的重大火災事故,事后被調查證明為嚴重的違規生產導致的責任事故。然而,時任新密市安監局局長的王瑞林在現場接受媒體采訪時,面對媒體提出的10余個問題,其給出的答案中竟有10個是“不知道”,引起輿論一片嘩然。
事后,在該事件中未盡到監管職責的9名公職人員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時隔一年有余,9名公職人員已全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揭開了這起重大事故背后的責任失控之謎。
煤礦事故引發問責風暴
一年前的3月15日20時30分左右,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繞巷發生電纜著火事故,當班入井31人,只有6人安全升井,25人不幸遇難。據檢察機關調查,該企業屬鄉鎮個體技改礦井,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系違法擅自生產。
事故調查組事后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詳細調查后認定,2010年3月初,新密市東興煤礦技改期間,在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沒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的情況下,私自安排工人下井,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而更直接的原因是,東興煤業管理人員明知空氣壓縮機不能在井下使用,仍然在井下使用不合格的空氣壓縮機長達3個月之久,正是這些長期高溫高壓運行的空氣壓縮機,最終引發了一場重大井下重大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后,行政問責機制在第一時間啟動,新密市主管煤炭工作的副市長蘇瑩璽、新密市安監局局長王瑞林、新密市煤炭局副局長裴國旗被免去職務;事故發生所在地、新密市牛店鎮黨委書記崔皓哲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牛店鎮鎮長樊瑞輝、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科級干部朱新憲被免職。
與此同時,刑事調查也開始啟動。新密市人民檢察院先后對未盡到監管職責,致使礦難發生的犯罪嫌疑人王洪濤、朱東輝、岳絢峰等9人立案偵查,并于2010年10月25日以玩忽職守罪向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2010年12月以來,新密市人民法院相繼對這9人作出判決。
盡管事故原因已得到調查并公開,但公眾仍不免提出疑問——從當地政府各個職能監管部門、駐礦監管員到“包礦”督察,怎么就監管不住一個違法生產的技改礦?
事故企業責任意識缺失
東興煤業,如果沒有這場火災事故的發生,它頭上頂著的眾多光環將毫無疑問地顯示這是當地的一家“明星企業”——“河南省最佳企業”、“中原安全共建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納稅大戶”等20余次表彰;其公司出資人付滿倉的榮譽更是數不勝數,僅寫在他名片上的就有:河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河南省工商聯常委、新密市政協常委……
盡管有如此多的光環,但事故還是發生了。辦理此案的檢察官認為,其中暴露出了責任意識的缺失。
“安全責任意識的缺失是此次重大煤礦責任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新密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謝向陽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就在東興煤業發生礦難的前兩個月,全國就發生了3起重大以上煤礦事故,其中兩起為火災事故,共造成了46人死亡和下落不明。而這兩起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與東興煤業如出一轍,“都是發生在鄉鎮煤礦,都是技改礦井,都是因電纜及設備著火引燃木支護架而發生的火災事故”。
謝向陽告訴記者,在此前3起事故發生后,國家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就要求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安全檢查,東興煤業的7名主要領導長期從事煤礦生產工作,對引發火災事故的設備問題早已有所察覺,但仍然麻痹大意,對已通報發生的事故毫無警醒,對火燒眉毛的危險仍然視而不見。
“更嚴重的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此前曾要求年產30萬噸以下的煤礦停工停產、停止技術改造,東興煤業卻置若罔聞。”謝向陽說,東興煤業在井下電纜老化、未配備滅火器材和避災路線警示牌,存在火災隱患的情況下,于2010年剛過完春節就私自開工生產。其間兩次剪開井口上的鎖具,凌晨組織沒有經過培訓的工人下井生產,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已徹底麻木了責任之心和風險意識,最終導致了25條鮮活的生命在這場火災中消逝。
監管關口層層失守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新密是產煤大市,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可謂不重視,煤礦監管機構設置和人員也比較健全。例如,在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就專門設有負責東興煤業安全生產的安監二科,東興煤業所在的牛店鎮政府也有主抓安全生產的副科級干部,當地政府還派有3名24小時駐礦的安監人員。
然而,這么多道防線,卻沒有一道能攔停東興煤業長期違規組織生產的腳步。
“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不作為或作為不當是東興煤業敢于頂風生產的重要原因。”謝向陽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監管部門規章制度多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流于形式。對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只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責令整改,卻沒有對整改情況跟蹤監督和采取果斷措施以消除安全隱患。
《法制日報》記者得知,新密市煤炭管理局駐礦監管東興煤業的工作人員岳絢峰曾多次發現東興煤業違規生產,但在發現之后只是要求礦工撤出,向礦主書面提出停工停產處理意見書,而并沒有對事故隱患整改行為進行后續督促檢查和監督,使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形同虛設。
“盡管駐礦安監人員對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情況十分清楚,但都是各單位的普通工作人員,自身的地位和能力有限,這也決定了其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時駐礦安監員來自于社會各個方面,魚龍混雜,絕大多數人對煤礦生產的專業知識十分匱乏,本身不具備監管煤礦安全生產的能力,這也使得監管工作浮于表面。”謝向陽分析說。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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