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近日下發通知,明確要求各央企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于限定時期前以書面形式上報國資委;要求央企對境外紅籌上市等國有產權變動相關事項進行清理規范。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境外產權辦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進一步推動《境外產權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國資委要求央企深入學習《境外產權辦法》,規范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優化境外國有產權配置,保障境外國有產權安全。
國資委在通知中指出,中央企業要盡快建立健全本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各項制度,不得自行下放審核管理權限;要嚴格規范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行為,清理各類歷史遺留問題;要對正在進行的境外國有產權注資或轉讓、境外紅籌上市等國有產權變動相關事項進行清理。
通知明確,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境外產權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切實規范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為。要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完善專項檔案資料,具備條件的應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產權辦法》要求完成變更或依法注銷,清理規范情況應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通知要求,摸清核實境外國有產權“家底”,建立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狀況報告制度。各中央企業應當對本企業以各種形式對境外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進行一次認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實境外企業戶數、區域分布、行業分布、產權結構、占有國有權益數額以及經營管理狀況,組織各級子企業及時辦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要建立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狀況報告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本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狀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通知還明確,各中央企業要對正在進行的境外國有產權注資或轉讓、境外紅籌上市等國有產權變動相關事項進行清理。對2011年7月1日前經有關部門、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且正式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可按照有關批復以及合同、協議的約定組織實施,但后續工作應當按《境外產權辦法》的規定予以規范;對于2011年7月1日前尚未經有關部門、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或未正式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按照《境外產權辦法》的相關規定重新予以規范。
來源:中國證劵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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