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我國煤礦瓦斯事故同比明顯下降,但是部分地區(qū)較大以上煤礦瓦斯事故仍時有發(fā)生,特別是貴州、湖南、云南、四川、重慶等5省(市)共發(fā)生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5起、死亡104人,占全國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83.3%和86%。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經研究,決定自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組織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點督查。督查范圍包括貴州、湖南、云南、四川、重慶等5省(市),督查對象:5省(市)負責瓦斯防治工作的有關部門和轄區(qū)內高瓦斯以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督查內容包括6個方面。
1.國辦發(fā)26號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情況。有關部門是否明確了任務分工、制定了具體工作方案;是否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瓦斯防治措施并層層分解落實責任。
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落實情況。煤礦企業(yè)是否按規(guī)定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是否編制了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qū)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是否實施區(qū)域性防突措施并經驗證消除了突出危險性;是否嚴格按規(guī)定落實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專門設計、審批措施,嚴格突出煤層揭煤管理;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等。
3.推進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礦井有序退出情況。是否停止核準30萬噸/年以下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對已批在建的同類型礦井項目,是否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對不具備防治瓦斯能力的小煤礦,是否建立有序退出機制。
4.推進瓦斯先抽后采、抽采達標情況。煤礦企業(yè)是否建立瓦斯抽采達標的檢查、考核、獎懲等制度;是否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評估體系;對應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統(tǒng)或瓦斯抽采不達標的礦井,是否落實停產整頓措施。
5.開展突出危險性鑒定情況。突出礦區(qū)非突出礦井、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及突出礦井相鄰的礦井是否按照要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突出危險性指標超標或突出預測敏感性指標超標的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層管理;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和審批。
6.重大隱患治理情況。礦井瓦斯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是否能得到及時維護、運轉正常,瓦斯超限是否做到停產撤人并比照事故查明原因,落實防范措施;對存在通風系統(tǒng)不合理、應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統(tǒng)、抽采不達標、區(qū)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實的礦井,是否建立掛牌督辦制度。
來源:安全時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