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湖南衡陽市霞流沖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受傷。經初步調查,這是一起由違法違規生產引發的重大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在該礦停產整頓期間;事發前煤礦未按正常作業流程抽取瓦斯,事發時井下無帶班礦長組織礦工撤離,事發后部分礦工因未按規定攜帶自救器而窒息身亡。(11月4日《京華時報》)
算上前天河南義馬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礦掘進工作面發生的沖擊地壓事故,進入今年10月以來,全國煤礦接連發生了6起重大事故、死亡101人。看了這個報道,筆者認為,盡管礦難發生的原因很多,但礦長不下井應是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
眾所周知,去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求礦領導同當班工人一道下井、升井,應該說通知剛下發的一段時間,由礦領導帶班下井,有效地避免了事故的發生,保障了廣大礦工的生命安全。但在最近的6起礦難發生時,井下并沒有煤礦礦長、副礦長等領導的報道,當然也不會有在礦難發生時礦領導進行有效的組織撤離的事實。
國務院規定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通過對多年煤礦事故的原因分析后作出的。因為煤礦領導不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違規違章行為不能及時制止,現場管理混亂,是造成煤礦事故多發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多次強調要確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規定得到有效執行,并派員對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但從最近礦難頻發生的情況來看,所有這些并沒有引起一些礦領導的重視,片面認為風頭已過,把自己的生命看得比礦工的生命重要。值得追問的是,這些違反《規定》的礦領導為什么敢這樣?這些地方的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為什么不履行監管職責,沒有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列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派駐這些煤礦的安全監察機構又為何失察?對礦領導不落實《規定》走過場、弄虛作假礦工為什么不能舉報?
重大煤礦事故頻發,是礦工用生命來督促“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規定的有效落實,保障礦工生命安全,就要礦領導真的帶班下井,不馬虎,做到防患于未然。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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