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處于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高峰期,安全基礎仍然比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安全責任不落實、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還比較突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及與之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據統計,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意見》首次明確審判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項原則: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區分責任、均衡量刑;主體平等、確保公正。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于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見》規定了14種須從嚴懲處,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管,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還公布了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7·14”特別重大事故、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新興煤礦“11·21”特別重大事故、江蘇南京城市快速內環工程“11·26”事故等3起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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