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記者從市政府辦公室獲悉,平頂山市開始實行每座煤礦設立“5+2”煤礦安全監管服務站包(駐)礦的監管體制。煤礦安全監管服務站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督促檢查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為主,對煤礦實施現場安全監管。
據介紹,“5+2”煤礦安全監管服務站包(駐)礦的監管體制,即從產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監、煤炭、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抽調7人作為監管員,組成煤礦安全監管服務站。其中,產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監、煤炭等部門抽調的5人實行駐礦責任制,并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人員任站長、產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員任副站長。國土資源、公安部門各抽調的1人可實行包礦或駐礦責任制,其職責要求與駐礦人員相同。
煤礦安全監管服務站工作人員的職責為:監督所駐煤礦貫徹落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對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執法檢查,對煤礦存在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對有停工停產指令的,嚴格按照停工停產整頓措施進行監管,嚴防擅自組織生產、施工;督促煤炭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對不履行職責的五職礦長,建議有關部門暫扣其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負責對煤礦的煤炭資源開采情況進行勘查,對煤炭企業非法開采、越界越層開采煤炭資源行為嚴加監管;負責煤礦爆炸物品購買、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煤礦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行為。
煤礦安全監管服務站在業務上由各相關部門負責,履職情況和日常工作由縣(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監管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各項指令上情下達、煤礦安全生產情況下情上報。監管員以井下監管為主,每人每月入井不低于8個班次。監管員在監管工作中不能按要求完成入井班次、重大隱患跟蹤整改任務,或脫崗離崗、不按要求填寫監管日志、填寫嚴重失真等,視其情節輕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給予經濟處罰。
來源:平頂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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