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經濟時報》5月24日報道,根據越南工貿部煤炭出口和經營條件指導意見的通知草案,越南煤炭出口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具有合法來源和達到或相當于規定的質量標準。草案同時規定,自2014年起,越南將禁止出口4號和5號煤粉。
據報道,越工貿部此前規定,自2013年起禁止出口5號煤粉,自2016年起禁止出口4號煤粉。
來源:駐越南使館經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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