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經濟時報》24日報道:越南工貿部正在研究有關煤炭經營和煤炭出口條件的草案。
根據草案,煤炭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出口:一是有合法來源,二是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特別是對于4號煤,此前規定從2016年停止出口,但這份草案要求從2014年起停止出口。對于5號煤,草案要求也從2014年停止出口(現行規定從2013年限制和停止出口)。
來源:駐越南使館經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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