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因無法可依,導致企業不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明確將立法強制企業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外,還將大幅提高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卻不立即整改企業的處罰額度。
此次頒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對2002年《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其中,針對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和使用,《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而舊版安全法中對于生產經費,只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對于生產經費的內容,只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據了解,今年2月,財政部已經印發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根據相應行業相應規模的企業明確了所應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金額和使用規定。這將有利于保障《征求意見稿》中的關于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落實。
事實上,在現實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多盈利而不合理地減少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從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隱患的例子不勝枚舉。例如湖北省發布的《2011年1-9月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分析》顯示,42起煤礦事故中有30起反映了礦山企業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等突出問題;3起煤礦較大事故中,均存在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差、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嚴重不足等問題。
“以后對企業沒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處罰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之前,對于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只是要求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而沒有具體的標準?梢哉f,《征求意見稿》更加完善了企業在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監管,保證了生產安全!北本┖洗蓭熓聞账蓭焺㈥J表示。
“但是,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要在處罰上下功夫,加強安全事故發生之后的處罰力度,逼迫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另外要在監管上下功夫,要加大安全設施排查力度,該淘汰的設備就毫不猶豫地淘汰!眲㈥J說。
來源: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