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2011年已經作出修改,不再強制要求煤礦企業為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險。但2012年陜西省修改安全生產條例時,仍然要求這個意外險種必須上,這是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作出上述表示。她認為,強制企業辦理保險,涉及到對公民財產的強制支配,《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是沒有設定權的。
《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2年年初作出修改,修改的目的是對接行政強制法的實施。修改后,刪除了“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未給井下職工和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強制其辦理”的規定。修改的理由是,上位法安全生產法未設定此行政強制措施。
但是,仍然保留了“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給井下職工和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專家認為,這一規定與煤炭法、建筑法等上位法有抵觸,原本也該借此契機一并刪除。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煤炭法作出修改。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建筑法也作了同樣的修改。全國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石秀詩當時表示,這樣修改既明確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又將意外傷害保險改為自愿參加,使其成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以提高對這兩類職工的保障水平。
自此,意外傷害險不再是強制繳納,而是企業“自愿”。王敬波認為,陜西原本應當借實施行政強制法之際,對地方性法規等進行清理,將《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與上位法抵觸的部分予以及時修改。
《法制日報》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趙建綱。趙建綱解釋說,由于煤炭和建筑行業中出現的意外傷害概率確實比較大,如果不強制企業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受害人得到的補償比較低,不利于職工權益的保護,所以立法當初作了強制性規定。在這次修改中之所以還保留了“必須”,是因配合行政強制法實施對地方性法規等進行清理的時限要求很緊,加之安全生產法今年要進行修改,就只對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地方作了變動,其他內容則待新安全生產法出臺后再作全面系統的修改。至于抵觸部分在實踐中如何實施,趙建綱表示,會自動失效,執法部門對此了然于心,不會去執行相關規定的。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