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的通知》,要求煤礦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對事故礦井實施嚴懲制度,凡1年內連續發生2次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處理,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凡謊報或者瞞報煤礦事故的,對事故煤礦處200萬元的罰款;對事故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山西政府稱,隨著煤炭資源整合煤礦兼并重組工作的結束,全省煤礦進入現代化礦井建設時期。山西將把2012作為煤礦安全“基礎建設年”,努力實現重特大事故零發生。為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山西省政府特出臺規定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通知》對事故礦井實施行政處罰、經濟罰款、停工停產、責任追究等嚴厲懲處手段。表示對發生較大以上(包括較大)事故的煤礦企業,吊銷其主要負責人的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擔任礦長職務;對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對事故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對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經濟處罰;凡1年內連續發生2次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處理,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與此同時,山西建立了事故礦井整頓恢復機制,發生一般事故的整頓恢復1個月;發生較大事故的整頓恢復3至6個月;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頓恢復1年。
據了解,山西境內煤礦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中,對生產礦井“六證”、煤礦“六大員”、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機構、安全隱患排查、閉合導線測量內容做出詳細規定,明確煤礦辦礦主體不到位或不明確等十類不合法礦井必須立即停工停產整頓。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表示,凡違反《通知》中有關規定的,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有關問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建議,提請有關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凡不具備安全條件擅自批準生產或建設的礦井,一經發現,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追究。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山西省重組整合保留的922座礦井,有778座要進行技改建設。截至今年5月底,已批準開工報告719座,開工673座。這些礦井的地質條件復雜,地質資料不全、不準,火區、積水等情況不明,建設過程中不確定的安全隱患增多。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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