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從四川省檢察院了解到,2011年“8·29”大竹曾家溝煤礦透水事故的業主及其礦長和分管生產負責人等9名被告,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提起公訴。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底,被告人劉先廷與陳華共同出資購買大竹縣曾家溝煤礦,劉先廷任法人代表。被告人劉先廷因年老多病委托其子劉由華管理該礦,陳華委托劉大建參與管理。后因該煤礦搞技改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被告人劉先廷吩咐劉大建、陳華、劉由華商量解決技改資金缺口。三人商議超界開采+270M以下煤炭資源,將獲取的利潤作為技改資金,獲得劉先廷同意。隨后該礦在對周邊地質結構不明,安全設施不達標的情況下,對+210M和+150M兩個水平采煤工作面進行非法開采。礦長劉書萬、副礦長于建、王明軍、安檢科科長譚天書在明知+210M和+150M兩個水平采煤工作不屬于該礦的開采范圍,也沒有制定《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以及“一通三防”,安全不能保障和周邊是否存在地質隱患的情況下,仍違規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安全員楊詩友未按規定跟班作業,排出事故隱患。最終導致該礦于2011年8月29日發生透水,死亡12人的特大事故。
2012年5月4日,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大竹曾家溝煤礦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做出鑒定:大竹縣曾家溝煤礦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采礦從未辦理采礦許可證,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為48573792元。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大竹縣曾家溝煤礦的法人代表劉先廷,業主陳華,管理人員劉大建、劉由華在明知+270M以下不屬于該礦采礦范圍,仍決定非法采礦,導致煤礦發生透水死亡12人的特大事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為48573792元,應當以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責任;礦長劉書萬、分管技術的副礦長于建、分管生產的副礦長王明軍、安檢科長譚天書、安全員楊詩友,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悉,該透水事故的相關縣安監局、國土局4名國家工作人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業已向縣法院提起公訴。
來源:正義網